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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0 13:53:34

[单项选择]美女多商场的服装部经理李某受公司委托,欲采购一批女式服装。某制衣厂推销员陈某得知后,许诺给李某6%的佣金,并全程赞助李某在黄金周期间的欧洲7日豪华游,同时许诺给美女多商场5%的回扣。李某与陈某订立了合同,回到商场后,将陈某给商场的回扣入账,但隐瞒了自己的佣金和出游情况。陈某回厂后,将给商场的回扣入账,其他未入账。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商场接受回扣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B. 陈某代表制衣厂给予对方回扣的行为,属于商业折扣,不构成商业贿赂
C. 李某接受佣金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
D. 李某接受陈某提供的出国游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不构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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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美女多商场的服装部经理李某受公司委托,欲采购一批女式服装。某制衣厂推销员陈某得知后,许诺给李某6%的佣金,并全程赞助李某在黄金周期间的欧洲7日豪华游,同时许诺给美女多商场5%的回扣。李某与陈某订立了合同,回到商场后,将陈某给商场的回扣入账,但隐瞒了自己的佣金和出游情况。陈某回厂后,将给商场的回扣入账,其他未入账。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商场接受回扣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B. 陈某代表制衣厂给予对方回扣的行为,属于商业折扣,不构成商业贿赂
C. 李某接受佣金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
D. 李某接受陈某提供的出国游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不构成商业贿赂
[单项选择]张某在家中开了一个制衣厂(无法人资格),后因经营难以为继而停业。2010年10月10日张某将该制衣厂设备设施连同厂房价值共计20万元赠送给其外甥王某。赵某长期向张某供应原料,张某欠赵某原料款20万元,已经到期。同年,10月14日赵某到制衣厂索取原料款,发现该厂已经易主。于10月16日赵某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发现张某所剩财产只有自住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索要未成。赵某于2007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诉讼,以张某为被告、以王某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赵某对王某的赠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人民法院不应撤销张某对王某的赠与
B. 赵某的撤销权不能成立
C. 人民法院应撤销张某对王某的赠与
D. 赵某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已经过了撤销期间
[单项选择]张某在家中开了一个制衣厂(无法人资格),后因经营难以为继而停业。2006年10月10日张某将该制衣厂设备设施连同厂房价值共计20万元赠送给其外甥王某。赵某长期向张某供应原料,张某欠赵某原料款20万元,已经到期。同年,10月14日赵某到制衣厂索取原料款,发现该厂已经易主。于10月16日赵某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发现张某所剩财产只有自住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索要未成。赵某于2007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诉讼,以张某为被告、以王某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赵某对王某的赠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人民法院不应撤销张某对王某的赠与
B. 赵某的撤销权不能成立
C. 人民法院应撤销张某对王某的赠与
D. 赵某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已经过了撤销期间
[多项选择]区工商管理局对光华制衣厂作出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立即执行,光华制衣厂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复议被维持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处罚决定,光华制衣厂又提出了上诉。在第二审中请到著名律师,又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区工商管理局对光华制衣厂作出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属违法,下列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说法错误的有:
A. 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区工商管理局对光华制衣厂赔偿的判决
B. 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全案发回重审
C. 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D.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光华制衣厂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多项选择]大化制衣厂与光源布匹厂在2001年5月3日签订买卖货物合同,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抵押。后来到了10月份,由于大化制衣厂经营不善,亏损很大,光源布匹厂要求通过拍卖小汽车偿还债务,这时税务机关说大化制衣厂已有3个月没有缴纳税款,不准光源布匹厂优先受偿。同时,因大化制衣厂行政违法而被罚款,行政机关也要求缴纳罚款。请问下面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优先于债权和罚款
B. 光源布匹厂可以就抵押的小汽车变卖后优先税收和罚款受偿
C. 行政机关的罚款应优先债权和罚款缴纳
D. 税务机关、光源布匹厂的债权和行政罚款按比例同时支付
[单项选择]光中制衣厂与启明布匹厂在2001年5月3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抵押。到10月份,由于光中制衣厂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启明布匹厂要求制衣厂通过拍卖小汽车偿还债务,但税务机关以光中制衣厂已有3个月没有缴纳税款为由,不允许启明布匹厂优先受偿。同时,光中制衣厂因行政违法而被罚款,行政机关也要求其缴纳罚款。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优先于债权和罚款
B. 启明布匹厂可以就抵押的小汽车变卖后优先于税收和罚款受偿
C. 行政机关的罚款应优先于债权和税收
D. 税务机关、启明布匹厂的债权和行政罚款按比例同时支付
[多项选择]大化制衣厂与光源布匹厂在2001年5月3日签订买卖货物合同,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抵押。后来到了]0月份,由于大化制衣厂经营不善,亏损很大,光源布匹厂要求通过拍卖小汽车偿还债务,这时税务机关说大化制衣厂已有3个月没有缴纳税款,不准光源布匹厂优先受偿。同时,因大化制衣厂行政违法被罚款,行政机关也要求缴纳罚款。请问下面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优先于债权和罚款 
B. 光源布匹厂可以就抵押的小汽车变卖后优先税收和罚款受偿 
C. 行政机关的罚款应优先债权和罚款缴纳 
D. 税务机关、光源布匹厂的债权和行政罚款按比例同时支付
[单项选择]某制衣厂接受一批服装订货任务,按计划天数进行生产,如果每天平均生产20套服装,就比订货任务少生产100套;如果每天生产23套服装,就可超过订货任务20套。那么,这批服装的订货任务是多少套( )
A. 760
B. 1120
C. 900
D. 850
[单项选择]湖北某制衣厂部分工人傍晚后相继出现发热、腹部阵发性绞痛、腹泻,大便为黄色水样便,部分患者大便中有黏液脓血。该厂工人中午均在厂食堂就餐。最可能的诊断为()
A. 细菌性食物中毒
B. 细菌性痢疾
C. 霍乱
D. 非细菌性食物中毒
E. 肉毒中毒
[简答题]
1991年5月30日凌晨,某个体户(挂名集体)甲、乙夫妇办的某制衣厂(原料加工企业)发生特大火灾,全厂付之一炬,造成72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1989年期间,甲、乙夫妇自筹资金建成一幢四层楼的厂房,同年11月以乙之名签领营业执照开办某制衣厂,并与香港某公司签订原料加工协议,生产塑料雨衣。此后,在招收工人、生产、管理等方面都由甲负责。投产后,甲只重盈利,忽视安全,防火管理混乱,制度不严;生产车间、仓库、工人宿舍同在一幢楼;原料、成品、废料、易燃物品胡乱放置;全厂没有任何消防和防护设施。
5月30日,加班工人梁某吸烟后扔下烟头引燃易燃物。当日凌晨4时20分左右,厂一楼突然起火,存放在该楼层的大量生产原料PVC塑料布和成品雨衣7万多件着火,火势迅速蔓延并封住了这幢四层楼厂房的唯一出口。楼内既无防火栓、灭火器等起码消防器材,亦无防火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还将很多门、窗都用铁条焊死,造成工人扑火无力,逃生无门。浓烟烈火沿着楼梯和电梯井通道大量窜入三、四层楼的工人宿舍。当时许多工人正在该楼层内熟睡,没等明白过来发生什么事情,就被熏死或烧死,最终造成64人直接被熏昏或烧死,55人从窗口跳楼逃生。逃生人员中,两人当场摔死,6人摔伤、烧伤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共计造成72人死亡, 840m2的厂房被烧毁。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对此次火灾做出定性。

[简答题]2003年1月,甲市成风制衣厂与乙市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日后发生争议,则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2003年5月,成风制衣厂按照合同约定向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服装若干。但在成风制衣厂提供服装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拒绝支付货款,经成风制衣厂多次催要,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仍拒绝支付。于是,2003年11月2日,成风制衣厂以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敏26万元。丙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受理本案。在举证期限后满前,原告成风制衣厂向一审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告知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于2004年2月12日判决被告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成风制衣厂支付货款 26万元。
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间内,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当即予以受理。成风制衣厂未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查明,该案一审时的审判长李某系原告成风制衣厂法定代表人的大学同宿舍同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此外,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认为被上诉人成风制衣厂提供的服装在质量上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不符,根本无法予以销售,影响了公司的效益,因此,要求成风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将上诉人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和反诉请求合并处理,经审理查明,认定成风制衣厂提供的服装符合合同约定,但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的货款为23万元,遂于2004年6月20日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23万元。
2005年5月12日,成风制衣厂向二审法院申请对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二审法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成风制衣厂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货款,数额由23万元减少为20万元。但两个月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支付货款,于是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经查,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阳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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