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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2 14:25:41

[单项选择]光中制衣厂与启明布匹厂在2001年5月3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抵押。到10月份,由于光中制衣厂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启明布匹厂要求制衣厂通过拍卖小汽车偿还债务,但税务机关以光中制衣厂已有3个月没有缴纳税款为由,不允许启明布匹厂优先受偿。同时,光中制衣厂因行政违法而被罚款,行政机关也要求其缴纳罚款。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优先于债权和罚款
B. 启明布匹厂可以就抵押的小汽车变卖后优先于税收和罚款受偿
C. 行政机关的罚款应优先于债权和税收
D. 税务机关、启明布匹厂的债权和行政罚款按比例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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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光中制衣厂与启明布匹厂在2001年5月3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抵押。到10月份,由于光中制衣厂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启明布匹厂要求制衣厂通过拍卖小汽车偿还债务,但税务机关以光中制衣厂已有3个月没有缴纳税款为由,不允许启明布匹厂优先受偿。同时,光中制衣厂因行政违法而被罚款,行政机关也要求其缴纳罚款。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优先于债权和罚款
B. 启明布匹厂可以就抵押的小汽车变卖后优先于税收和罚款受偿
C. 行政机关的罚款应优先于债权和税收
D. 税务机关、启明布匹厂的债权和行政罚款按比例同时支付
[单项选择]光中制衣厂与启明布匹厂在2008年5月3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抵押。到10月,由于光中制衣厂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启明布匹厂要求制衣厂通过拍卖小汽车偿还债务,但税务机关以光中制衣厂已有3个月没有缴纳税款为由,不允许启明布匹厂优先受偿。同时,光中制衣厂因行政违法而被罚款,行政机关也要求其缴纳罚款。请问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优先于债权和罚款
B. 启明布匹厂可以就抵押的小汽车变卖后优先于税收和罚款受偿
C. 行政机关的罚款应优先债权和税收
D. 税务机关、启明布匹厂的债权和行政罚款按比例同时支付
[多项选择]大化制衣厂与光源布匹厂在2001年5月3日签订买卖货物合同,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抵押。后来到了10月份,由于大化制衣厂经营不善,亏损很大,光源布匹厂要求通过拍卖小汽车偿还债务,这时税务机关说大化制衣厂已有3个月没有缴纳税款,不准光源布匹厂优先受偿。同时,因大化制衣厂行政违法而被罚款,行政机关也要求缴纳罚款。请问下面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优先于债权和罚款
B. 光源布匹厂可以就抵押的小汽车变卖后优先税收和罚款受偿
C. 行政机关的罚款应优先债权和罚款缴纳
D. 税务机关、光源布匹厂的债权和行政罚款按比例同时支付
[简答题]2003年1月10日,四川A公司与江苏无锡B制衣厂签订了一批布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卖给B制衣厂布匹10万米,B制衣厂收到布匹后5日内检验,检验合格后10日内付款,总价款30万元,货物由A公司代办托运。2003年2月5日,A公司在自己的住所地将货物交给B制衣厂指定的承运人。2月7日,在运输途中,B制衣厂将该10万米布匹中的4万米以每米3. 5元的价格卖给某服装个体户王某。王某依合同约定立即支付定金2万元。2月10日,B制衣厂和王某到车站提货。王某见到布匹上有霉点,拒绝取货,并要求B制衣厂双倍返还定金。B制衣厂收到布匹后,一直未向四川A公司付款。A公司打电话催问,B制衣厂称,由于路上遇雨,全部布匹已受潮并开始发霉,故拒绝付款,并要求A公司派人处理这些布匹。A公司经理张某于4月15日到达B制衣厂查看布匹,确认是因路上遇多年未遇的特大暴雨而受潮发霉。但张某认为,货物既已发出,A公司即不再承担责任,故B制衣厂仍应依约付款。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遂起诉至无锡市某法院,要求B制衣厂支付货款,并承担王某到无锡查看布匹的一切费用。江苏B制衣厂则反诉A公司,要求A公司立刻处理这10万米布匹,并支付保管费用。在审理案件时,法院认为多年未遇的特大暴风雨构成不可抗力。 问题: 布匹由四川A公司办理托运运交江苏B制衣厂,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简答题]2003年1月,甲市成风制衣厂与乙市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日后发生争议,则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2003年5月,成风制衣厂按照合同约定向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服装若干。但在成风制衣厂提供服装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拒绝支付货款,经成风制衣厂多次催要,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仍拒绝支付。于是,2003年11月2日,成风制衣厂以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敏26万元。丙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受理本案。在举证期限后满前,原告成风制衣厂向一审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告知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于2004年2月12日判决被告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成风制衣厂支付货款 26万元。
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间内,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当即予以受理。成风制衣厂未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查明,该案一审时的审判长李某系原告成风制衣厂法定代表人的大学同宿舍同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此外,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认为被上诉人成风制衣厂提供的服装在质量上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不符,根本无法予以销售,影响了公司的效益,因此,要求成风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将上诉人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和反诉请求合并处理,经审理查明,认定成风制衣厂提供的服装符合合同约定,但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的货款为23万元,遂于2004年6月20日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23万元。
2005年5月12日,成风制衣厂向二审法院申请对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二审法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成风制衣厂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货款,数额由23万元减少为20万元。但两个月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支付货款,于是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经查,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阳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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