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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5 18:10:58

[多项选择]圣大公司从他人处购得一块价值500万元的土地。2001年5月,圣大公司与某市交通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交通银行贷款4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2年1月办理了抵押登记,交通银行于2002年3月发放了贷款。2001年10月,圣大公司又以该相同地块为抵押向某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于当月进行了抵押登记。2004年,投资公司的债务先到期,因经营不善,圣大公司无力偿还2笔借款,交通银行和投资公司双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实现抵押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交通银行的抵押权应先于投资公司的抵押权实现
B. 投资公司的抵押权应先于交通银行的抵押权实现
C. 交通银行和投资公司的债权应按比例清偿
D. 圣大公司新修的办公楼可与土地一起拍卖,以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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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圣大公司从他人处购得一块价值500万元的土地。2001年5月,圣大公司与某市交通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交通银行贷款4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2年1月办理了抵押登记,交通银行于2002年3月发放了贷款。2001年10月,圣大公司又以该相同地块为抵押向某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于当月进行了抵押登记。2004年,投资公司的债务先到期,因经营不善,圣大公司无力偿还2笔借款,交通银行和投资公司双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实现抵押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交通银行的抵押权应先于投资公司的抵押权实现
B. 投资公司的抵押权应先于交通银行的抵押权实现
C. 交通银行和投资公司的债权应按比例清偿
D. 圣大公司新修的办公楼可与土地一起拍卖,以实现抵押权
[多项选择]甲公司从他人处购得一块价值500万元的土地。2001年5月,甲公司与某市交通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交通银行贷款4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2年1月办理了抵押登记,交通银行于2002年3月发放了贷款。2001年10月,甲公司又以该相同地块为抵押向某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于当月进行了抵押登记。2004年,投资公司的债务先到期,因经营不善,甲公司无力偿还2笔借款,交通银行和投资公司双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实现抵押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交通银行的抵押权应先于投资公司的抵押权实现
B. 投资公司的抵押权应先于交通银行的抵押权实现
C. 交通银行和投资公司的债权应按比例清偿
D. 甲公司新修的办公楼可与土地一起拍卖,以实现抵押权
[简答题]甲急于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为筹集相应资金,决定抵押借款,2011年6月5日甲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规定甲到期不能还款时,则房屋、宅基地、汽车及50%的企业股票应归乙所有,向乙公司借款150万元。2011年7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6月10日甲又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向丙借款200万元,于2011年7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
依据《担保法》知识,请问甲与乙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抵押物设置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简答题]2003年元月28日,甲信用社与乙公司和丙养殖场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从信用社借款700万元,月息12.6‰,期限自2003年元月28日至2004年元月27日。丙养殖场以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从2003年2月18日至2003年6月13日,甲信用社先后6次向乙公司发放贷款872万元。乙公司贷款账号设立在甲信用社处。2003年6月13日至6月19日,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从乙公司账户上先后6次提取2 001 775元。在取款凭条上的签名均为"李某 (代)"。乙公司称其并未委托李某代取存款,甲信用社也提供不出为何向李某支付乙公司账户存款的证据。2003年4月10日,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以个人名义从乙公司借款50万元。2004年2月21日、3月13日,一位署名王某的人以甲信用社的名义向乙公司收取贷款息差共3万元。甲信用社不承认王某系其单位职员,乙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王某确切身份。2004年4月16日,某市南岗公安分局以涉嫌票据诈骗为由,立案侦查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诈骗南岗区民政局200万元之事。当年6月16日,在南岗公安分局人员监控下,李某以甲信用社的名义从乙公司收回了100万元贷款,该款南岗区公安分局经手归还了南岗区民政局。2004年2月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被调离原单位。此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公司催收贷款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72万元及利息、罚息和本案诉讼费,丙养殖场承担连带责任。另查,丙养殖场是经某省司法厅劳改局批准成立的省属劳改(教)事业单位。丙在签订抵押合同时,隐瞒了自己事业单位的"身份"。 请回答下列问题: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后果应由谁承担
[简答题]甲信用社与乙公司和丙养殖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后果如何
[单项选择]2007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6个月,以甲公司的两栋厂房(其中一栋已出租给某商场,租期5年)作为抵押,但未包括厂房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当日,乙银行即向甲公司发放了全额贷款,但由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计算机系统故障,双方未能办理厂房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3月7日,乙银行业务人员到达甲公司总部,要求甲公司为该抵押贷款另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恰逢甲公司与其原料供应商丙公司商谈业务,甲公司董事长遂当场让丙公司负责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并加盖了丙公司公章,乙银行业务人员表示同意。2008年1月4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向乙银行支付甲公司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丙公司负责人表示,当时是碍于甲公司董事长情面而签字盖章的,乙银行不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权利。2008年4月2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
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甲公司、乙银行和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B. 丙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不成立,对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债务,丙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C. 丙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但丙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向乙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D. 对于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债务,丙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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