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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03:44:25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为被告拟写代理词的代理意见部分。 郑××,男,35岁,××县××乡××村农民,全家5口人,原在××乡××村有砖木结构瓦房74平方米。2007年3月,郑××以“兄弟两家人口增多,无法居住”为由,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占地180平方米,建造4间一楼一底住房。村组签字后,报××乡政府。乡政府因郑XX申请所占的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没有同意。郑××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在建房过程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制止,郑××不予理睬。之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再制止中收缴了部分施工工具,乡政府并与2007年10月15日向郑××发出了《违章建筑通知书》,限令其在10天内自行拆除已建工程还耕。对此,郑××非但不听,反而强行加紧施工,与2007年11月,建成砖混结构、具有前后4个阳台、外观装饰全部马赛克的两楼一底五间共计464平方米住所,占耕地227平方米。 ××乡政府于2007年12月20日向××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写了《关于对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郑××擅自在耕地上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于2008年9月2日作出郑××拆除在耕地上修建的房屋的处罚决定。郑××不服,以“我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应诉,委托××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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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8年2月3日上午,吴江的父亲吴占山到村外的山上去放羊,在出村的路途中,羊吃了张万里家堆放在路旁的玉米秸,吴占山与张万里为此发生争执。吴江得知此事后,于同日下午5时许来到张万里家开的小卖部找到张万里,俩人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吴江用拳头打在张万里的脸部,致张万里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吴江的同族兄弟吴亮、吴军也参与了殴打张万里的行为。事后,张万里向警方报了警。
    ××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对吴江、吴亮、吴军进行了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对张万里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2月5日对张万里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为轻 微伤(重度)。××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认为, 吴江殴打张万里致张万里轻微伤,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因此,2月12日,××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制作了文书编号为×公决字[200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吴江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张万里不服××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对吴江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并应对参与打人的吴亮、吴军进行处罚。遂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针对张万里的复议申请向××市公安局提交了相关证据。2月19日,××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复字[2008]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原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将吴江的原处罚决定变更为行政拘留10天;吴亮、吴军对张万里虽有殴打行为,但未致轻微伤害,不予治安处罚。上述事实有对吴江、吴亮、吴军进行讯问的讯问笔录、法医鉴定、&tim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
    每年的元旦和春节都是客运的高峰期,有些客运司机为了谋取私利,在这一时间段擅自提高客运车票的价格。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客运价格政策,杜绝擅自提高客运车票价格的现象发生,2008年12月28日,××县物价局提前制作了《执行价格政策法规提醒书》,文书编号为×价检提[2008]19号,并向各个客运公司送达。
   2009年元月1日,××县物价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客运公司将从××县至××县的客运车票从原来的5元钱提高至15元钱。××县物价局当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证明情况属实后,责令××客运公司立即改正。2009年元月5日,××县物价局再次收到群众举报,又一次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客运公司并未改正错误涨价行为,从××县至××县的客运车票还是15元钱。
××县物价局认为,××客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政策,属违法行为,遂于2009年元月6日制作了文书编号为×价检责[200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客运公司。责令××客运公司立即改正擅自提高客车车票价格的违法行为。同时告知,如果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行政裁定书。
2006年9月张××的丈夫徐××(于2007年1月去世)因病到A市中心医院(下称市中心医院)救治,同年9月26日张××以其夫在该院手术后出现“肠瘘”、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为由向市中心医院进行投诉,2007年1月24日市中心医院医务处对张××作出《关于徐××家属投诉的答复》。2007年2月1日张××向A市市长专线反映其与A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问题,市卫生局收到市长专线电话转交的2007年第0201057号督办单后,于同月8日向市长专线作出书面回复。2007年2月15日,市中心医院再次对张××的投诉作出《关于徐××家属投诉的答复》。同年8月1日张××收到市卫生局作出的书面答复后,认为市卫生局未按其投诉的事项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张××向市卫生局递交的控告信属信访投诉,市卫生局对其投诉已按《信访条例》作出书面的信访答复意见。张××对该信访答复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张××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受理立案。
上诉人张××认为A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原审法院裁定明显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区人民法院(2008)×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A市卫生局认为:
(1)其对上诉人的信访投诉行为已经按照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09年6月8日。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对王建平设立在XX市XX县XX镇XX街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王建平当时销售的20瓶津露牌料酒标签上主要标注有“精制黄酒、绍兴风味、誉满天下,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灌装日期:2009年03月10日。厂址:浮梁县城(大洲)”等文字信息。2009年6月9日,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绍兴市工商局出证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黄酒、白酒(不含进口)批发,在2005年8月31日因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二被吊销营业执照。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对案件调查了解过程中,王建平称,这些津露牌料酒是抚州贸易广场的一位个体户与2009年4月在XX镇XX街向自己推销的,当时就清楚该商品并非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但进货价格较低,为了赢利就购进了620瓶,进货价7.5元/瓶。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了600瓶,货值金额为4650,获利300元。 证明上述情况后,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工作人员张红当即将现场检查情况作了记录,并返回单位制作了立案登记表报领导审批。XX分局局长张平批示了“同意立案”,并制定XX分局执法人员乔兰、武力为承办本案。6月9日,乔兰、武力为开始对案件进行调查,6月14日调查完毕并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承办人认为。绍兴市工商局2009年6月9日出具的关于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吊销情况的证明证实,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知识黄酒、白酒(不含进口)的批发企业,不具有黄酒的监制资格,且在2005年8月31日因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当事人销售的津露牌料酒标签上标注的灌装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且明知该商品并非绍兴市XX酒楼有限公司监制,由此说明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绍兴风味、誉满天下,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属虚假表示。当事人销售含有“绍兴风味、誉满天下,绍兴市XX酒类有限公司监制”虚假表示内容的津露牌料酒,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其行为属于销售虚假表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王建平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2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复议审结报告。
某商场原系国有商业企业,隶属A市商务局。1998年,该商场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在经商务局同意,国资局批准立项后,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进行了评估,国资局对评估结果审验确认。市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于1998年7月批复,确认了评估结果,同意某商场按“零资产出售”方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股本总额31万元,以购买原企业产权。股东王某出资16万元,占股本总额的51%,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市委、市政府决定深化商业流通企业改制,11月,领导小组根据商务局的报告,同意某商场改组为经营者个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时明确其私有性质。
2001年2月,其他股东因与王某产生矛盾,向市政府反映王某在改制时隐瞒滞留国有资产等问题。市政府随即责成审计局等部门进行查处。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该商场存有国有净资产220余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确认该商场改制时未评估国有资产计129万余元,其他存留国有资产91万元。国资局对该结果予以确认。
领导小组根据商务局的申请,于2002年3月8日作出《关于撤销某商场改制方案批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为该商场在改制时,故意隐瞒和滞留的国有资产达220余万元,因此改制不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据此决定:
(1)撤销对某商场改制的两个批复,恢复某商场的国有企业性质;
(2)市工商局依法撤销对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注册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
王某对该《通知》不服,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02年5月20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省政府于2002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刘某某、陈某某受指派办理该复议案件。
王某认为:
(1)故意隐瞒滞留国有资产与事实不符;
(2)保护国有资产可采取收回等方式,而不应撤销企业改制方案、恢复原企业性质;
(3)决定工商局吊销商场营业执照不合法。
被申请人认为:
(1)《通知》是对商务局请示报告的批复,属政府机关内部公文往来,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能对此申请行政复议;
(2)市政府不应成为本案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书写,拟写一份行政赔偿决定书。2003年5月的一天深夜,A市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所怀疑张××有盗窃行为,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派人将张××抓到派出所,经讯问没有结果,就将张××铐在乡政府大门上,近一个小时里,引来近百名群众围观、议论。后张××带铐逃回家,不久出现精神失常现象。其父一边为儿子寻诊治疗,一边到有关部门申诉。A市检察院立案查处。2007年9月14日经A市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3年5月被非法拘禁、铐、打是起病的诱发因素。”2007年10月本案的直接负责人马××、韩××因犯有非法拘禁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期间,经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害人张××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08年元月5日,张××向A市公安局递交了《赔偿申请书》。A市公安局经调查认定,A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张××,已被追求刑事责任,致害行为事实存在,由此诱发张××患了精神分裂症,后果严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已花销的医药费、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的费用累计人民币488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A市公安局决定赔偿张××人民币48840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张××,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A市高村乡西贺村。A市公安局,位于A市新田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局长。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讲述的要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身份,拟写代理词中的理由阐述部分。 (一)案情简介 北京某电脑公司(原告、买方)与北京某外贸公司(被告、卖方),于200X年3月19日在北京某宾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手续齐全。合同规定,卖方供应买方进口游戏机8000台,每台100元,共80万元。规定履行期限为8月20日。逾期交货、提货一日,付违约金XXX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就把货款全部付给被告。但是时至8月25日,卖方才迟迟通知买方提货。恰恰在此之前,即从8月23日起,进口关税上涨,8000台游戏机进口关税上涨额合计人民币9万元。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后,当天派有关人员与之交涉。卖方认为,逾期交货非我方因素,而是由于外商发货晚了几天,我们无能为力,这属不可抗力,并提出9万元涨价款各承担一半的要求,对此,买方提出异议,双方未达成协议。 8月26日,买方又一次派人持提货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提货。卖方竟以扣押货物为手段,胁迫买方承担半数(即4,5万元)涨价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遂引起纠纷。原告不得已于当年8月27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起诉状摘要 1.诉讼请求:(1)合同有效,被告必须尽快如数付货。(2)被告必须依法支付违约金。 2.起诉理由: 合同有效,当事人必须履行。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 原告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无任何违约之处。被告违约事实客观存在(逾期交货),被告既然违约,就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我国《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合同规定如数支付违约金。 货物涨价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发生的,与原告无关,应由被告承担其后果。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29条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于法无据,是毫无道理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告提出“逾期交货非我因素,而是由于外商发货晚了几天,我们无能为力,这属不可抗力”。这里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以原告代理人的名义,拟写一份代理词提纲。
被告赵大民与原告赵小英是兄妹关系。原、被告自幼由父亲赵成和母亲吴春抚养成人,兄妹二人先后于1983年和1987年成家。结婚后,被告住在其妻子家中,原告住在其丈夫家中,均与父母分居生活。父母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退休后靠退休金养老,从不要子女负担生活费。原、被告家原住4间旧瓦房,1994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4间旧瓦房翻建成4间新瓦房,屋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耗资7万元。4间新瓦房由父母居住。1996年7月,原、被告的母亲不幸病故,为母亲办丧事所花费用全部由父亲支付,兄妹二人均未花钱。1999年12月,原、被告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兄妹二人轮流在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老人的义务。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二人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费用二人平均负担。
以上事实,××镇副镇长赵民、××镇××村××组组长赵仁以及原、被告的姑母赵香都有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以上3位证人均住在××镇××村××组。
原、被告的父亲去世不久,被告赵大民一家突然搬回家居住,占了父母留下来的4间新瓦房。元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与被告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4间新瓦房,一人各一半,各得两间,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被告说我们镇上从来都是儿子继承父母遗产的。这是几千年的来规矩,不能改变。
原告不服,到×县律师事务所咨询。王××律师听了原告介绍案情后说,赵大民的做法、说法是不对的,不让女儿继承父母遗产,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原、被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父母的遗产。王律师还说,你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你和你兄长都尽了照顾老人的义务,而且平均负担了丧葬费用,二人所尽的义务大体上相当,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认为王律师言之有理,于是决定委托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

[简答题]行政执法文书具有哪些特点?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20××年8月20日下午5时许,徐云龙在××市××路16号院11号楼前的白杨树树枝上挂一鸟笼遛鸟,刘占利向该树喷洒农药,被徐云龙发现制止,刘占利与徐云龙发生争执。之后,刘占利回家取一木棍将徐云龙头部、胳膊等处打伤,徐云龙打电话向ll0报警。l10接到报警后,派××市公安局××分局王欣等民警到场进行处理,并于当日填写了受案登记表。同时,对刘占利和徐云龙进行了询问,扣押了刘占利打人所持的木棍,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年8月21日,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徐云龙属轻微伤。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分别对在场的证人申秀莲、李国瑜进行了询问,二人均证实刘占利向挂有鸟笼的白杨树喷洒农药,引起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刘占利用木棍将徐云龙的头部、胳膊等处打伤,但未见徐云龙殴打刘占利。 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刘占利因用木棍将徐云龙打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拟对刘占利给予治安处罚。刘占利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出了申辩,认为是徐云龙先动手打的自己,自己才用木棍打了徐云龙一下。××市公安局××分局对刘占利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并于当日将复核结果告知了刘占利。20××年8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制作了00942号处罚决定书。次日,向刘占利送达了该决定书,并对刘占利执行拘留,拘留时间从20××年8月23日起至20××年8月27日止。刘占利不服××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市公安局××分局在自己管辖区域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市公安局××分局认定刘占利于20××年8月20日用木棍殴打徐云龙,致徐云龙轻微伤。案件事实有徐云龙的陈述以及证人申秀莲、李国瑜的证言在案佐证,刘占利也承认用木棍打了徐云龙。因此,××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处罚
[简答题]简述行政执法文书叙写案件事实的写作要求。
[简答题]简述行政执法文书在阐述理由时的写作要求。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提纲。 万松,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学高二学生,住××省××市××街×号。万松与被害人陈平(女,汉族,43岁)系邻居,同住一个四合院内,两家平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为赶时间上学,万松只好忍气吞声先到学校去上课。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万松敲门入室,见陈平正在削苹果,便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续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陈平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科学技术鉴定书、杀人凶器、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松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年4月28日晚,××省××县城隍庙附近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当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东喊来同村张×琼(另案处理)、张×雷(另案处理)说,咱们三人一起去城隍庙玩一趟,弄俩钱花花,钱到手后我不会亏待你们。随即三人骑上自行车直奔城隍庙。见天色还早,张×东便请张×琼、张×雷吃了便饭。晚10时许,张×东便以“有老乡来找”为由将在××舞厅打工的外省姑娘宋×婷骗至一偏僻处,恐吓道:“小妹,给老哥点钱花”,宋×婷回答说,“工资刚寄回家,现在手中没钱”。张×东说:“没钱老子弄死你”,见宋×婷仍未拿出钱来,随即将宋×婷按倒在地,双手掐住其脖子,命令张×琼、张×雷用砖头砸宋×婷的头部,见张×琼、张×雷有点害怕,张×东恶狠狠地训斥道:“不敢下手我就弄死你们两个”,张×琼、张×雷随即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宋×婷头部,张×东见宋×婷仍在动弹,便搬起路边一块大石头猛砸宋×婷头部,致使宋×婷鲜血喷出,当场死亡。张×东从宋×婷裤子口袋中掏走诺基亚手机一部,人民币95元后逃跑。 犯罪嫌疑人张×东于次日上午10时许被××县公安局在×废弃窑洞中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9日张×东被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县公安局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起获了作案用的石头并收缴了诺基亚手机等赃物。在审理中张×东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并使用暴力等手段实施抢劫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以×检刑诉[2007]××号起诉书,于2007年6月15日对张×东提起公诉。张×东认为,被害人之死是三个人所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应当从轻处罚。在诉讼中,张×东的辩护人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x东的辩解有理,建议法院对张×东从轻、减轻处罚。 2007年7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刘×根、审判员朱×来、廖×英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段×山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东抢劫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勤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东抢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李艳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为张玉忠、王澜,书记员为赵海涛,于20××年×月××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兵、许建国出庭支持公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王建花作为张鹏飞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20××)×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B302NO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市,当行至××市××街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巧撞倒。张鹏飞下车查看,见赵巧倒地呻吟,因担心赵巧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遂拿出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巧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的经过。  认
定张鹏飞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鹏飞对庭审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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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张卫青与其女友恋爱二年后,于2010年8月2日登记结婚。张家经济困难,为筹备结婚用品,张打算盗窃县新华电器商行的电器。后张多次到该商行窥测行窃路线。8月29日晚11时许,张骑三轮车到新华电器商行的仓库旁,从仓库的窗户进入仓库内,将仓库的三台长虹牌电视机盗出。张骑车回家,将所窃电视机藏在其家厨房内。次日,当张再次进入仓库内行窃时,被当场抓获。所窃电视机已查获。张于9月7日被拘传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窃电视机价值人民币7500元。
张卫青,男,1982年7月4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省××县××镇人,无业,汉族,住该镇人民街9号,2001年高中毕业,2002年在该镇毛巾厂当工人,2005年辞职。2007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
2001年11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检诉字第×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将肖××诈骗一案退回××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县公安局于2001年11月13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告给××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请求审查起诉。其补充侦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肖××以合同诈骗××公司问题。1999年3月8日,肖××以××商场业务员的名义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999年3月15日,××公司将××牌彩电三十台交予肖××,肖××授意高××(另案处理)趁××公司送货人张××吃饭之际,将货物搬走,以低价售予××家电城,获赃款5.5万元,肖××分得赃款3万元。以上事实有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高××供述为证。
二、关于肖××诈骗××化肥厂五十吨化肥问题,经与××化肥厂联系,没有确凿证据,在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取得有效线索。
三、关于肖××诈骗××贸易公司洁具八十套一事,原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宗第××,××页,不再补差。
附送此案预审卷宗一册及补充材料××页。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 熊振林,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 据警方介绍:2009年1月4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熊振林身高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2009年1月6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振林。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缉字[2009]××号。 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注:熊振林已被逮捕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4年2月22日,犯罪嫌疑人梁×、李×、王X、赵x等人聚在一起商量去X×职业学校抢点钱花,并问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张×,职业学校谁有钱,张×告诉梁×等人男生宿舍l01房的学生有钱。梁×安排王×去找其朋友借来了两把60公分长带铁套筒的单刃刀。凌晨2点来钟,梁×、李×、王×、赵x一起前往职业学校,其中,王×、赵×各拿一把刀,李×、梁×则拿着装刀的铁套筒。梁×等四人从职业学校大门的左侧翻围墙进入学校院内,走到男生宿舍101房前,梁×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块布蒙住脸在门El放风,王×、赵×、李×推开房门进入宿舍后,王×将被害人陈海从床上拉下来,赵×将被害人刘斌从床上拉下来,并分别用刀架在二人的脖子上,叫二人拿钱出来。二被害人称没有钱。于是,由李×看守二被害人,王×和赵×动手搜二人的床铺,共搜得陈海的l50元人民币和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刘斌的l00多元人民币及交通银行储蓄卡一张。随后,李×叫王×、赵×用电话线、鞋带将陈海、刘斌双手反绑并用枕头套套在二人的头上。在逼迫二被害人说出各自的银行卡密码后,四人离开现场。 ×x市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破获后,认为几名犯罪嫌疑人均符合拘留条件,拟将其拘留。梁×,男,1983年2月1913出生,汉族,××市人,无业。l 李×,男,1984年12月30E1出生,汉族,××市人,无业。 赵×,男,1982年6月413出生,汉族,××市人,农民。 王×,男,1983年9月2313出生,汉族,××市人,无业。 张×,男,1984年4月1E1出生,汉族,××市人,学生。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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