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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8:12:44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行政裁定书。
2006年9月张××的丈夫徐××(于2007年1月去世)因病到A市中心医院(下称市中心医院)救治,同年9月26日张××以其夫在该院手术后出现“肠瘘”、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为由向市中心医院进行投诉,2007年1月24日市中心医院医务处对张××作出《关于徐××家属投诉的答复》。2007年2月1日张××向A市市长专线反映其与A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问题,市卫生局收到市长专线电话转交的2007年第0201057号督办单后,于同月8日向市长专线作出书面回复。2007年2月15日,市中心医院再次对张××的投诉作出《关于徐××家属投诉的答复》。同年8月1日张××收到市卫生局作出的书面答复后,认为市卫生局未按其投诉的事项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张××向市卫生局递交的控告信属信访投诉,市卫生局对其投诉已按《信访条例》作出书面的信访答复意见。张××对该信访答复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张××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受理立案。
上诉人张××认为A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原审法院裁定明显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区人民法院(2008)×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A市卫生局认为:
(1)其对上诉人的信访投诉行为已经按照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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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高大兴与刘庆艳通过网上聊天相识,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3月高大兴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庆艳离婚。高大兴起诉称:婚前与刘庆艳在网上聊得很投机,但生活在一起之后,才发觉两人的性格、爱好,以及生活习惯相差甚远,很难继续共同生活。刘庆艳则不同意离婚,认为高大兴结婚后,不顾及家庭,经常以加班为由很晚才回家。××市××区人民法院受理高大兴的起诉后,进行了多次调解,2011年5月初高大兴撤回起诉。
  2011年8月15日,高大兴以原诉理由再次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法院发现高大兴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遂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的案号是(2011)×民初字第××号,该案的审判员为张淑颖,书记员为刘佳。
  刘庆艳,住××市××区××路×号,系××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
  高大兴,男,系××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汉族,1980年2月出生,住××市××区××路×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X(女,1949年生)是邻居,同住XX市XX区XX村八组,二人均是农民。2013月初,张XX在北岭上分到大约六七分田地。张XX田地里种上了麦子。过了1个月后,张XX去地里查看,发现这块地又被别人犁了。经过多方查问,查明是同村邻居王所为。张XX认为王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X赔偿自己小麦500斤或者赔偿相应价款。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本案纠纷是基于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依法应当先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依法驳回了张xx的起诉。同时,案件受理费XX元,其他费用XXX元,共计xXX元,责令由张XX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款第(3)项规定,驳回起诉,适用裁定。《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本案由许XX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XX、王:XX组成合议庭,于2013审理了本案,依法作出前述裁定,并交代了上诉事项。书记员为李XX。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xx(男,37岁)与李xx(女,35岁)经人介绍于1996年7月相识恋爱,并于199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1999年12月高xx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和好。2000年4月,高xx以原起诉理由为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高xx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高xx,男,37岁,x贸易中心保安部职工,住x区x条x号。 李xx,女,35岁,无业,住x区x胡同x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埋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提纲。 万松,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学高二学生,住××省××市××街×号。万松与被害人陈平(女,汉族,43岁)系邻居,同住一个四合院内,两家平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为赶时间上学,万松只好忍气吞声先到学校去上课。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万松敲门入室,见陈平正在削苹果,便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续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陈平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科学技术鉴定书、杀人凶器、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松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年4月28日晚,××省××县城隍庙附近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当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东喊来同村张×琼(另案处理)、张×雷(另案处理)说,咱们三人一起去城隍庙玩一趟,弄俩钱花花,钱到手后我不会亏待你们。随即三人骑上自行车直奔城隍庙。见天色还早,张×东便请张×琼、张×雷吃了便饭。晚10时许,张×东便以“有老乡来找”为由将在××舞厅打工的外省姑娘宋×婷骗至一偏僻处,恐吓道:“小妹,给老哥点钱花”,宋×婷回答说,“工资刚寄回家,现在手中没钱”。张×东说:“没钱老子弄死你”,见宋×婷仍未拿出钱来,随即将宋×婷按倒在地,双手掐住其脖子,命令张×琼、张×雷用砖头砸宋×婷的头部,见张×琼、张×雷有点害怕,张×东恶狠狠地训斥道:“不敢下手我就弄死你们两个”,张×琼、张×雷随即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宋×婷头部,张×东见宋×婷仍在动弹,便搬起路边一块大石头猛砸宋×婷头部,致使宋×婷鲜血喷出,当场死亡。张×东从宋×婷裤子口袋中掏走诺基亚手机一部,人民币95元后逃跑。 犯罪嫌疑人张×东于次日上午10时许被××县公安局在×废弃窑洞中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9日张×东被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县公安局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起获了作案用的石头并收缴了诺基亚手机等赃物。在审理中张×东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并使用暴力等手段实施抢劫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以×检刑诉[2007]××号起诉书,于2007年6月15日对张×东提起公诉。张×东认为,被害人之死是三个人所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应当从轻处罚。在诉讼中,张×东的辩护人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x东的辩解有理,建议法院对张×东从轻、减轻处罚。 2007年7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刘×根、审判员朱×来、廖×英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段×山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东抢劫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勤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东抢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
    每年的元旦和春节都是客运的高峰期,有些客运司机为了谋取私利,在这一时间段擅自提高客运车票的价格。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客运价格政策,杜绝擅自提高客运车票价格的现象发生,2008年12月28日,××县物价局提前制作了《执行价格政策法规提醒书》,文书编号为×价检提[2008]19号,并向各个客运公司送达。
   2009年元月1日,××县物价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客运公司将从××县至××县的客运车票从原来的5元钱提高至15元钱。××县物价局当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证明情况属实后,责令××客运公司立即改正。2009年元月5日,××县物价局再次收到群众举报,又一次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客运公司并未改正错误涨价行为,从××县至××县的客运车票还是15元钱。
××县物价局认为,××客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政策,属违法行为,遂于2009年元月6日制作了文书编号为×价检责[200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客运公司。责令××客运公司立即改正擅自提高客车车票价格的违法行为。同时告知,如果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8年2月3日上午,吴江的父亲吴占山到村外的山上去放羊,在出村的路途中,羊吃了张万里家堆放在路旁的玉米秸,吴占山与张万里为此发生争执。吴江得知此事后,于同日下午5时许来到张万里家开的小卖部找到张万里,俩人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吴江用拳头打在张万里的脸部,致张万里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吴江的同族兄弟吴亮、吴军也参与了殴打张万里的行为。事后,张万里向警方报了警。
    ××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对吴江、吴亮、吴军进行了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对张万里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2月5日对张万里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为轻 微伤(重度)。××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认为, 吴江殴打张万里致张万里轻微伤,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因此,2月12日,××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制作了文书编号为×公决字[200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吴江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张万里不服××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对吴江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并应对参与打人的吴亮、吴军进行处罚。遂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针对张万里的复议申请向××市公安局提交了相关证据。2月19日,××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复字[2008]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原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将吴江的原处罚决定变更为行政拘留10天;吴亮、吴军对张万里虽有殴打行为,但未致轻微伤害,不予治安处罚。上述事实有对吴江、吴亮、吴军进行讯问的讯问笔录、法医鉴定、&tim

[简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李艳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为张玉忠、王澜,书记员为赵海涛,于20××年×月××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兵、许建国出庭支持公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王建花作为张鹏飞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20××)×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B302NO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市,当行至××市××街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巧撞倒。张鹏飞下车查看,见赵巧倒地呻吟,因担心赵巧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遂拿出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巧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的经过。  认
定张鹏飞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鹏飞对庭审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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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张卫青与其女友恋爱二年后,于2010年8月2日登记结婚。张家经济困难,为筹备结婚用品,张打算盗窃县新华电器商行的电器。后张多次到该商行窥测行窃路线。8月29日晚11时许,张骑三轮车到新华电器商行的仓库旁,从仓库的窗户进入仓库内,将仓库的三台长虹牌电视机盗出。张骑车回家,将所窃电视机藏在其家厨房内。次日,当张再次进入仓库内行窃时,被当场抓获。所窃电视机已查获。张于9月7日被拘传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窃电视机价值人民币7500元。
张卫青,男,1982年7月4日生,初中文化程度,××省××县××镇人,无业,汉族,住该镇人民街9号,2001年高中毕业,2002年在该镇毛巾厂当工人,2005年辞职。2007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
2001年11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检诉字第×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将肖××诈骗一案退回××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县公安局于2001年11月13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告给××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请求审查起诉。其补充侦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肖××以合同诈骗××公司问题。1999年3月8日,肖××以××商场业务员的名义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999年3月15日,××公司将××牌彩电三十台交予肖××,肖××授意高××(另案处理)趁××公司送货人张××吃饭之际,将货物搬走,以低价售予××家电城,获赃款5.5万元,肖××分得赃款3万元。以上事实有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高××供述为证。
二、关于肖××诈骗××化肥厂五十吨化肥问题,经与××化肥厂联系,没有确凿证据,在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取得有效线索。
三、关于肖××诈骗××贸易公司洁具八十套一事,原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中已有的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宗第××,××页,不再补差。
附送此案预审卷宗一册及补充材料××页。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 熊振林,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 据警方介绍:2009年1月4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熊振林身高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2009年1月6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振林。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缉字[2009]××号。 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注:熊振林已被逮捕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4年2月22日,犯罪嫌疑人梁×、李×、王X、赵x等人聚在一起商量去X×职业学校抢点钱花,并问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张×,职业学校谁有钱,张×告诉梁×等人男生宿舍l01房的学生有钱。梁×安排王×去找其朋友借来了两把60公分长带铁套筒的单刃刀。凌晨2点来钟,梁×、李×、王×、赵x一起前往职业学校,其中,王×、赵×各拿一把刀,李×、梁×则拿着装刀的铁套筒。梁×等四人从职业学校大门的左侧翻围墙进入学校院内,走到男生宿舍101房前,梁×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块布蒙住脸在门El放风,王×、赵×、李×推开房门进入宿舍后,王×将被害人陈海从床上拉下来,赵×将被害人刘斌从床上拉下来,并分别用刀架在二人的脖子上,叫二人拿钱出来。二被害人称没有钱。于是,由李×看守二被害人,王×和赵×动手搜二人的床铺,共搜得陈海的l50元人民币和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刘斌的l00多元人民币及交通银行储蓄卡一张。随后,李×叫王×、赵×用电话线、鞋带将陈海、刘斌双手反绑并用枕头套套在二人的头上。在逼迫二被害人说出各自的银行卡密码后,四人离开现场。 ×x市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破获后,认为几名犯罪嫌疑人均符合拘留条件,拟将其拘留。梁×,男,1983年2月1913出生,汉族,××市人,无业。l 李×,男,1984年12月30E1出生,汉族,××市人,无业。 赵×,男,1982年6月413出生,汉族,××市人,农民。 王×,男,1983年9月2313出生,汉族,××市人,无业。 张×,男,1984年4月1E1出生,汉族,××市人,学生。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年10月10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王胜利、人民陪审员吴静、人民陪审员李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李针诉王勇相邻权纠纷一案。由李晓兵担任书记员。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李针(男,40岁,汉族,××市××百货公司售货员)和王勇(男,45岁,汉族,××市××机关干部)是邻居。李针原先住在××市××区××路×号,由于上班路远,李针想在单位附近购买房屋,不久,经朋友宁林介绍,李针认识了任小鹏,任小鹏在××市××区××路×号有座北朝南私房一间(平房),离李针单位不远。李针与任小鹏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李针以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购买任小鹏的私房。2006年9月,李针与任小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针付给任小鹏买房款两万元人民币。付款后,双方一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之后,李针花了八千元人民币聘请本市东华装修公司装修了房屋。2007年5月,李针搬进了新购买的房屋。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与王勇家居住的房屋(平房)的东山墙之间相距大约3.3米。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偏南的地方有一个0.4×0.5米的小窗户。王勇家房屋的东山墙没有窗户。由于两家是邻居,平时互有往来,关系很融洽,生活中遇到困难也能互相帮忙。 2009年2月,李针为了改善其房屋内的通风和采光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想在其居住的房屋西山墙中间新开一个0.9米×0.6米的窗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2009年5月11日,李针请单位的同事李建和张同利帮忙,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勇找到李针,认为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要求李针马上停止施工。李针不同意王勇的意见,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李针家房子的窗户开好后,王勇带人强行将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都用砖头堵塞。李针认为,在自家住房西山墙上新开一窗户,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王勇强行带人把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用砖头堵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9年6月5日,李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勇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区人民法院收到李针的民事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2009年6月8日受理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王勇。王勇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王华与张选系朋友关系。2006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王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选归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全部责任。为此判决:一、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一审判决后,张选不服判决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王华辩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的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的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拟写一份代理理由提纲。 李静,女,30岁,汉族,大专文化,××省××市人,在××省××市××机关工作。王国军,男,32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省××市人。2004年李静与王国军经朋友张东介绍相识,两人认识不到三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2005年生下一女,取名王小惠。王国军原系××市毛纺厂技术人员,2006年由于该厂经济效益不好,王国军辞职南下广州做服装生意,在此期间,王国军认识了做服装生意的刘红。两人认识后,由于生意关系接触频繁,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的关系。王国军与刘红同居后,将近两年多的时间不回家,不尽丈夫义务,也不给家寄钱抚养孩子。李静曾多次打电话给王国军,劝说王国军回心转意,但都无济于事。后来,王国军拒绝接李静的电话,最后把手机号都换了。鉴于此,李静认为与王国军再拖下去已没有必要,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如早点解脱,遂于2009年3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静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她与王国军离婚;女儿王小惠归她抚养,王国军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位于××市××区××街26号,现由李静居住的65平方米的住房归李静和女儿所有,并要求王国军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静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年10月15日,XX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胡X安诉被告胡X平房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由王X仁担任审判长,李X贵、朱X才担任审判员,2009年10月26日,XX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安、被告胡X平以及证人胡X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查明了以下事实情况:被告胡X平与原告胡X安是兄妹关系。胡X平系胡X安之兄,1960年10月5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东沟村X组X号,现在本乡XX工厂当工人。1967年至197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3年至1976年在本乡XX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3年进本乡XX工厂当工人至今。胡X安1964年11月6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西沟村X组X号,现在本乡XX商店当售货员。1971年至197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7年至1980年在本乡XX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4年到本乡XX商店当售货员至今。 原、被告由父亲胡X奇、母亲赵X桂抚养成人。被告胡X平和原告胡X安分别于1984年、198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胡X安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胡X平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1998年,原、被告的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原来住的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X万元。 200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9年6月,原、被告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X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到其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居住。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原告在诉状中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小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裁决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家具厂,××市××县××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家具商场,××市××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2)基本案情:
××家具厂与××家具商场于20××年4月8日在××市签订了一份家具购销合同,由××家具厂按月向××家具商场提供沙发10套、平柜5套、立柜5套,价格分别是沙发每套550元、平柜每套360元、立柜每套640元。××家具厂于每月10日以前交货,货款于下次交货时结算。合同还约定如遇到纠纷,将申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家具厂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规格,履行了合同。××家具商场却连续八、九两月未付货款。经××家具厂多次催讨,××家具商场借口资金紧张未予解决,又以××家具厂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拒绝给付所欠货款。双方发生争执,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另外,八、九两月的家具,在××家具商场收货时和收货后并没有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对所没有售出的部分家具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2003年5月22日,原告郭X到北京市××区购买手机,在某移动电话地下超市人口处看到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于是郭×花费2525元从在该处经营的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随后送给朋友祝X。2003年5月26日,祝X发现该手机充电后电池竟然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机并非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电池系假冒产品。于是祝×带着鉴定结论找到兴隆公司,要求该公司十倍赔偿。但兴隆公司说他们“假一罚十”的告示是5月30日贴出的,在郭X5月22日购买手机时还没有此项活动,因此该告示的内容对郭X没有效力;此次产品出现问题是他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从手机的外观看不出真假,只有到技术监督部门才能查出真假,手机是供货商提供的,他们公司并不是有意向郭×提供假货,没有欺诈行为。所以兴隆公司不同意按“假一罚十,’赔偿,只同意按双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郭×决定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兴隆公司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关系,兴隆公司返还购机款2525元,并按其承诺向郭×赔偿手机价款的十倍25250元,诉讼费由兴隆公司负担。 原告:郭X,女,198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区。被告: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薛×。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TYaJ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辩护词中关于辩护理由及主张的提纲。 张红利,男,17岁,××市××中学高中二年级学生,平时好逸恶劳,不好好学习,经常有学不上。2009年1月,张红利结识社会青年王为民(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7月20日下午1时许,王为民到张红利家找张红利去郊区玩。二人乘车到郊区玩了3个多小时后回家。在回家路上,当走到一僻静马路时,发现前面有一位好像是刚下火车的中年男子,背着一个大旅行包吃力地行走。王为民前后看看,发现周围没有其他人,就对张红利说:“我们把他的东西搞来。”张红利问:“怎么干?”王为民说:“你跟我来。”二人从后面赶上中年男子,王为民就地拣起一块砖头,趁中年男子不备,用力猛击其头部,将中年男子打昏,王为民让张红利背起东西逃离现场。张红利离开现场后,王为民发现中年男子苏醒过来,睁开了眼睛。为了不使自己暴露,王为民又拣起砖头猛击中年男子的头部,将其打砸致死。之后,王为民赶上张红利,二人将东西藏好,约定第二天分赃。张红利回家后,神色慌张,其父张洋见后追问原因,张红利向其父叙述了事情的全部过程。第二天,张洋带领张红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说出了赃物藏匿地点,并揭发检举了2009年“五一”节期间,张红利与王为民同游五台山时,王为民偷窃了一位游客的背包(里面有人民币2000元和一台照像机)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张红利的交代,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为民,并起获了赃物。××市人民检察院以王为民、张红利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红利聘请常××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常××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决定从罪数和处罚情节两方面为张红利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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