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培训考试
题目详情:
发布时间:2023-11-20 23:39:04

[简答题]四、违规审批缓缴社会保险费
案例1:湖南省某县社保局长段某违规审批缓缴社会保险费案。段某,湖南省某县社保局原局长。彭某,湖南省某县社保局征缴股原股长。柳某,湖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系统原网络维护人员。
2011年至2012年,段某不顾两位副局长反对,指使彭某贿赂柳某,通过湖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网络系统后台操作,为县粮食局减免应缴养老保险费50余万元,为C公司缓缴、减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780余万元,并为其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9万元,共计造成国家养老保险基金损失900余万元。同时,段某收受C公司贿赂8万元。
段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彭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柳某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更多"[简答题]四、违规审批缓缴社会保险费案例1:湖南省某县社保局长段某违规"的相关试题:

[单选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湖南省缴费标准目前最低设为每年( )元
A.100
B.200
C.300
D.400
[简答题]五、违规审批减免社会保险费
案例2:辽宁省某市社保局王某乙等违规减免社会保险费案。王某乙,辽宁省某市社保局事业管理科原科长,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基数核定、人员增减、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张某某,辽宁省某市某社保局原局长助理,分管事业管理科,指导、监督事业管理科业务工作。
2012年,某市A局下属单位B馆、C馆新录用多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新录用人员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B馆新录用17人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0余万元, C馆新录用8人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6万元。时任某市市长助理兼A局局长赵某某与时任某市社保局局长王某甲沟通,以BC两馆新录用人员经济困难为由,希望某市社保局减免部分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王某甲应诺。随后,王某甲询问张某某可否减免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一半,张某某表示同意,王某甲让王某乙减免上述新录用人员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一半,王某乙同意并提出要BC两馆就所减免金额出具欠条,以掩盖上述事实。张某某、王某乙明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仍予以同意并执行。某市社保局分别实际减免B馆、C馆新进事业编制人员社会保险费21万元、18万元,造成某市社保局国家社保资金损失共计40余万元。
王某乙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3:浙江某县人社局信息中心张某某受贿案。张某某,浙江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
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浙江A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被违规减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为表示感谢及继续违规减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时任A公司董事、总经理的刘某某同意或者经手,先后多次送给浙江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及介绍人俞某贿赂款共计183.33万元,造成国家少征A公司社会保险费共计371.33万元。
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简答题]十四、利用选择合作银行机会谋利
案例3:湖南省某县颜某某受贿案。颜某某,原任某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兼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主任。
2006年至2012年间,颜某某利用主持该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全面工作之便,在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过程中,对该县邮政储蓄银行(或邮政局)的揽储业务关照和支持,为其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该银行现金共计3万元。(补充)其中:2006年年底的一天,时任县邮政局副局长的李某为感谢颜某某将企业养老金代发业务从县农业银行转至县邮政储蓄银行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在颜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颜某某收下后据为已有;2012年春节前,时任邮政银行行长的李某为将该县新农保业务承揽到其银行,请颜某某提供帮助,并在颜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颜某某收取并据为已有。
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简答题]九、违规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
案例1:武汉某社保处房某某等违规办理补缴案。房某某,武汉某社保处登记核定科原科长,王某、李某系武汉某社保处核定科原工作人员,负责辖区的社保参保登记及核定等工作。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帮助186名不具备购房资格、又欲购房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房某某、王某、李某应苏某的要求,分两次违规为上述186名人员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房某某、王某、李某分别收受上诉人苏某贿赂款各14万元。苏某、李某甲(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工负责,帮助1438名不具备购房资格、又欲购房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苏某与房某某、王某、李某共同商议,按每办理一名补缴手续给好处费0.2万元达成意向。房某某等人按照苏某的要求,违规为上述1438名人员办理了补缴2年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苏某分别给房某某、王某、李某贿赂款各95.8万元,合计收受贿赂109.8万元。
2015年4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区纪委给予房某某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5月,区委区直机关纪工委分别给予王某、李某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5月,市人社局分别给予房某某、王某、李某开除公职处分。(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2:江西某矿务局人社处长陈某某受贿案。陈某某,原任某矿务局数据管理员、退休申报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处长助理。
2000年至2016年,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邹某某、杨某某及王某、朱某等人的请托,收受他人财物1.1万元,在上述人员申报领取养老金的信息过程中,将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虚假电子身份信息报至省社保局,造成国家养老金80余万元被骗领的严重后果。另外,陈某某擅自修改其本人养老保险数据,使矿务局为其多缴纳养老保险金6.5万元;同时利用其职务便利及职权影响,通过伪造劳动合同等方式,将其妻、子、妻弟、妻妹等人挂靠在相关企业在职职工名单中,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致使某矿务局及其下属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26.8万元,共计贪污公款33.4万元。
陈某某因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3:江西某区社保局副局长卓某某违规补缴案。2018年11月,时任区社保局副局长的卓某某为同姓卓甲及其妹妹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使两人获得养老待遇。卓某某告知卓甲,每人需补缴保费12.7万元。卓甲随后将两人保费25万元转至卓某某的账户上,卓某某仅为卓甲兄妹二人各缴纳保费7.8万元,将剩余的9.7万元占为己有。
2018年12月开始,卓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登录社保系统金保工程信息系统,擅自修改后台数据,为刘某某提供的外省籍人员虚构社保缴费记录。截至2019年7月,卓某某共为刘某某等人办理了7批次共计109名外省籍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收受刘某某、田某贿赂共计114.4万元。
2021年1月,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4:某县社保局范某某等贪污受贿案。朱某,某县社保局核定股原副股长。范某某,某县供销社政工股原股长。陈某甲,中共预备党员,县社会保险局稽核股原股长。何某某,某县社会保险局支付股原股长兼微机中心主任。陈某乙,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原副局长。
2012年初,纪检检查一室对群众反映的范某某有关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发现,范某某在2006年至2012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A、B等11个供销社324人办理了参保手续,收受他人贿赂123.6万元,在办理“五七工、家属工”参保工作中贪污公款2.4万元。同时发现县社保局朱某、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经查,2006年12月底,范某某找到陈某甲,将30人共60万元参保费汇入陈某甲帐户。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何某某、陈某乙二人,采取1988年至1996年不缴费也视同缴费年限、分年度计算少核定缴费等手段截留并贪污社保资金29.1万元,三人各分得9.7万元。
朱某在县社保局核定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帮范某某办理相关人员养老保险参保,从中贪污社保款计12.85万元,收受贿赂2万元。
范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别判处三人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简答题]三、违规认定应缴费险种
案例4:某市养老保险中心郑某某侵占内退职工社会保险费案。郑某某,原系某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下称养老保险中心)主任。
2010年4月,郑某某以其弟媳冯某甲的名义与某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人才服务公司)签订派遣业务合作协议,郑某某使用人才服务公司资质对外开展业务。
2010年5月,为解决原市燃料总公司改制后34名内退职工社会保险费问题,市政府批转专项资金至市商务局,希望将政府拨付资金一次性缴纳到社保部门。市商务局分管企业改革副会长陈某为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找到郑某某,郑某某谎称人才服务公司系养老保险中心的下属单位,可以办理这34名内退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
2010年7月,郑某某安排其公司业务员在某区社保处开设人才服务公司(燃料公司)社保户,将34名内退职工从原燃料公司户转入人才服务公司(燃料公司)户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郑某某从某区社保处得知按政策34名内退职工转户后每月只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三个险种不用缴纳。郑某某随后在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只实际代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共计51.07万元,未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郑某某既未将此情况告知市商务局也未返还相应款项,将该款项占为己有。经核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预留金为19.57万元,被郑某某挪用于其个人投资、借贷及消费。
综合其他案情,法院判决郑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简答题]十二、伪造资料套取退费款
案例4:某县社保局温某违规办理退费案。2008年4月,某县社保局在接待一名退休人员咨询养老金情况时发现疑点,随即调阅了其退休档案,发现这名人员在1999年至2006年间没有缴费,但系统显示已录入缴费数据。该局随后开展了专门的数据清理,发现了更多的问题。6月,县社保局向县纪检和监察局报告案情,经查发现该局养老工伤生育管理股工作人员温某存在重大嫌疑。
2007年4月起,温某在政务大厅负责办理单位职工参保工作,由于人少事多,为 “简便手续,限时办结”,社保局扩大了经办人员的权限,但相关的风险防控措施却没有及时跟进。2005年2月至2008年2月,温某利用工作之便,在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补缴业务中,采取缴费不入账,或擅自录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信息,以及私自为参保人员退保等方式贪污社保基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共计33.6万元,其中:擅自录入24人的缴费数据,贪污社保基金20.23万元;采取办理养老保险方式,以退保人身份领取10人的养老保险金,造成养老金支付损失1.09万元。经查,温某办理退保业务的10人中,除6人经征收股长签字外,其余4人未经任何领导签字,温某本人作为领款人签字直接领款。
2009年,当地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温某七年有期徒刑,其贪污的社会基金已全部归垫。(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案例5:安徽省某市社保中心韩某挪用公款、受贿案。韩某,安徽省某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财务科原工作人员。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韩某使用其本人U盾填写转账金额后,趁财务科负责人刘某外出之际,盗用刘某的U盾、密码,审批权限,以办理退费业务等方式 ,将市社保征缴中心转移收入账户里的资金陆续分67批次转到由韩某实际控制的王某甲、王某乙等11人的账户共计423万余元,其中用于生意投资105万元,用于购房、购车和个人消费240余万元,用于发放“过渡性养老金”30余万元。2018年6月至9月,韩某亲属退还挪用的部分公款。
2018年,当地法院判决韩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简答题]十七、违规开具票据截留社会保险费款
案例6:广东某市原地税局林某某虚开票据案。林某某,广东省某市原地税局下属分局工作人员。
2013年至2016年,林某某利用其征收社会保险费及保管税收票证职务之便,采取“大头小尾”的方法,虚构有关单位小额社保缴费套取空白税收票证,并利用空白税收票证虚开土地交易、房产交易业务完税凭证票据,骗取税费116.5万元,虚开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票证,骗取个人社会保险费535.89万元。
2017年5月,林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来源:纪检监察部门发布案例)
案例7:某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员熊某等挪用公款案。2006年10月,参保人员李某因工作调动需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某市城区,该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在查询李某缴费情况时未发现其缴费记录。李某得知后,出示了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经核对,发现李某所持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机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与财务记账第五联填写的缴费人和缴费金额均不相符。社保局迅速将此情况通报地税局,地税局派人将不符的票据收回进行核对,发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人员熊某和目某有重大嫌疑,而且涉案金额较大。鉴于此,市地税局迅速将此案移送市检察院。
经查,熊某在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0月任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服务科征收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税收通用缴款单的手段共作案63起,挪用收取的社会养老保险费178.75万元。其中,挪用的最大一笔有48万元,而挪用的社会保险费绝大多数都被二人用于“赌码”(地下六合彩),最终血本无归,案发后,熊某退款1.5万元,余款已被目某用于非法活动,无法追回。
2007年目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熊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案例8:某县养老保险中心宋某挪用费款案。2008年,某县养老保险中心员工宋某在为一家企业48名工作人员办理缴费手续时,向中心财务人员张某谎称“收下钱,明天就给你”,张某在未收取现金的情况下,轻信宋某承诺,违规向宋某出具了48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金额共计19.8万元。宋某又让业务员王某在参保人员手册上做了登记、盖章,从而办完48人的缴费手续。宋某将其所收取的19.8万元养老保险费全部用于个人还债、消费。在此期间,出纳张某既未上缴票据,也未向股长和主任汇报,直至2009年1月初,财务年终结账发现问题后,张某才向该中心主任汇报。
2009年2月,该中心向县检察院反贪局报案。(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案例9:某县社保工作人员吴某私开票据案。吴某,男,1971年1月生,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征收股办事员,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经办工作。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利用单位财务对已盖章的空白收据保管不严的漏洞,私自开具盗用的财务票据,先后向县渔政渔监大队、县供销联社、县海洋与渔业局、林场等参保单位收取社会保险费5.23万元。款项收取后,吴某没有拿到中心入账,而是将该款项借给其姐夫。
2006年2月,法院判决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简答题]十五、使用伪造票证侵占社会保险费款
案例1: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强某等违规使用票据案。强某,女,1965年2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2004年3月至2007年10月任市劳动保险处工会主席兼财务科长,2007年至案发前任市劳动保险处工会主席。吴某,男,1974年12月生,中共党员,2005年任市劳动保险处稽核科长,2007年11月至案发前任市劳动保险处财务科长。
2006年至2008年,强某与吴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支票背书转让、打印非正常缴费发票、不开发票等手段违规操作,将部分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挪作他用,涉案金额共计959.04万元。其中,开具非正常单据骗取相关单位社会保险费543.21万元;无任何手续骗取企业社会保险费217万元;采取先挪后堵方式挪用保险费198.83万元。
案发后,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已全部追回。(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案例2:某县社保中心周某违规开具票据案。周某,男,1973年生,中共党员,某市下辖区社保中心办公室主任。双规期间,周某承认其前几年利用从原民政局带来已作废的60本(每本50份)农保基金专用收据作案,收取中间人为18名个体参保者缴纳的多笔社会保险费,未上缴基金财务部门。
2007年4月,3名个体参保人员手持缴款收据复印件,到某县社保中心咨询缴费情况,一名副主任在接待咨询中发现他们手中的缴款收据为2003年底作废的原区民政局农保收据,立即逐级汇报。经区纪委调查,发现该中心办公室主任周某具有重大嫌疑,随即对其进行了“双规”。
经检察机关认定周某涉嫌贪污社保基金15.8万元。不久,周某从“双规”地点出逃,在距离“双规”地点1000米处跳楼负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案例3:江苏某市民政办丁某滥用职权案。丁某,1993年7月参加工作,原某市胜利乡民政办工作人员兼农保员,负责代征代缴群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款项,经常会有大笔的社保款项在手中进进出出。面对大额资金的诱惑,丁某抑制不住私欲,对社保资金动起了歪脑筋。
经查,丁某在1995年至2004年期间,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先后侵吞唐某、黄某等六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合计1.1万元。随着次数的增多,丁某胆子越来越大,2007年2月至2013年2月,丁某在代征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通过不开正式票据、开据“大头小尾”票据等方式征而不缴或多征少缴,累计侵吞孙某等数十名群众社会保险费及高明镇村干部个人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累计40余万元。2005年下半年,丁某收取高明镇高明庄村村民谢某的社会保险费4万元不入账,再以保存在某市社保基金中心的村干部养老保险暂存款确认缴费,从而将4万元占为己有。从2005年下半年至2012年5月,丁某采取收取群众社会保险费、农保费不入账,再以某市社保中心及农保处保管的高明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暂存款确认缴费的形式累计套取、侵吞高明镇村干部养老保险费170余万元,另造成村干部养老保险暂存款损失130余万元。
丁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没收财产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案例来源:纪检监察部门发布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单选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湘税办发〔2020〕31号)文件,关于费款申报缴纳,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缴费单位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B.缴费单位自主申报后,可通过直缴入库或汇缴入库模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应同时缴纳。
C.税务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按规定将当月征收入库信息(缴费单位实际缴费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至社保经办机构。
D.缴费单位和职工申请开具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由税务部门开具。

我来回答:

购买搜题卡查看答案
[会员特权] 开通VIP, 查看 全部题目答案
[会员特权] 享免全部广告特权
推荐91天
¥36.8
¥80元
31天
¥20.8
¥40元
365天
¥88.8
¥188元
请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支付
  • 支付宝支付
点击支付即表示同意并接受了《购买须知》
立即支付 系统将自动为您注册账号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

订单号: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恭喜您,购买搜题卡成功
重要提示:请拍照或截图保存账号密码!
我要搜题网官网:https://www.woyaosouti.com
我已记住账号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