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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1 02:22:17

[不定项选择题]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07年6月5日以《违法线索报告表》向区公安局报案,称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并且有毁灭证据的可能。2007年6月8日,区公安局立案,并于6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先行拘留。6月10日,区公安局提请区检察院对张某批准逮捕。张某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月31日,区检察院以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经依法传讯不能及时到案,且下落不明为由对张某作出逮捕决定。张某于2014年6月3日被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区看守所。 区人民法院审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第79号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5月16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第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B.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C.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D.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作最终决定
E.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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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题]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07年6月5日以《违法线索报告表》向区公安局报案,称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并且有毁灭证据的可能。2007年6月8日,区公安局立案,并于6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先行拘留。6月10日,区公安局提请区检察院对张某批准逮捕。张某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月31日,区检察院以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经依法传讯不能及时到案,且下落不明为由对张某作出逮捕决定。张某于2014年6月3日被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区看守所。 区人民法院审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第79号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5月16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第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刑事审判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C.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D.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不定项选择题](2011年)2009年6月,渡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停止向丰华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 该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稽查局提供需要的材料,不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第二,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 该公司遂于2009年7月8日向渡江市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1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该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09年7月22日,该公司提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若出现(  )的情形,则税务行政复议终止。
A.丰华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B.丰华公司并入其他公司,但其他公司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C.丰华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渡江市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D.经渡江市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准许丰华公司与稽查局双方达成和解
E.稽查局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不定项选择题]材料一 2009年6月,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渡国税稽停票〔2009〕3号)《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停止向丰华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该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稽查局提供需要的材料,不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事实。第二,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该公司遂于2009年7月8日向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21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该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09年7月22日,该公司提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出现(  )的情形,则税务行政复议终止。
A.丰华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B.丰华公司并入其他公司,但其他公司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C.丰华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渡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D.经渡江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准许丰华公司与稽查局双方达成和解
E.查局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不定项选择题]石城市田家区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区贝尔德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稽查。稽查中发现贝尔德电器有限公司设内账,记录对外销售产品情况。其中:记录的销售额大于实际开票金额。依据其内部进销存账、送货单,确定有4900万元收人没有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少计销项税额840万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田家区国税局稽查局对贝尔德电器有限公司处以420万元罚款,补税罚款共计1200多元。贝尔德电器有限公司对罚款不服,向石城市田家区法院提起诉讼。田家区法院以田家区国税局稽查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贝尔德电器有限公司偷税为由判决田家区国税局稽查局败诉。田家区国税局稽查局不服,向石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证据材料中,属于书证的有( )
A.用于证明贝尔德电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B.用于证实开票单位、金额的盖有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C.用于证明收货单位的送货单
D.用于证明系贝德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发票
E.用于证明数量的内部进销存账
[不定项选择题]李某对甲县公安局治安处罚3000元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以甲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法院应当告知李某追加乙市公安局为被告,李某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把乙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
B.对本案,乙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对本案,应以甲县公安局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D.对本案,起诉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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