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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2 05:34:04

[简答题]案例1:某市人社局张某某等违规办理参保缴费案。张某某,时任某市人社局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主任。邹某,时任某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周某某,时任某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上述三人组成了以权谋私的“铁三角”。
2004年,邹某妻子注册成立劳务服务公司,业务涵盖了提供劳务派遣、代理社保缴纳、工资福利代发等服务。该公司简介中称,“社保支持团队直接对接劳动保障部门”,所谓的“直接对接”的渠道,实则是公权力的裙带关系:成立一家私人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平台,接着利用劳动监察执法“赶鸭子”,使非法用工企业不得不将员工缴纳社保的业务,交给这家劳务派遣公司。
用工企业支付给该公司的费用,一般都按100%的比例核算,而该公司在给这些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时,与社保信息管理者勾结,利用内部人员的技术和权力,将代缴社保人员的身份全部改成了“灵活就业人员”,劳务公司便可再多留下8%的社会保险费。该案中,社保信息遭到篡改的人员达到数千人。事后,相关部门花费了3个月时间,才将数据还原。
“铁三角”从张某某处开始瓦解,2012年,在人社局对社保信息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社保信息库中的多项数据被篡改,大量社保基金流失,纪委开始对张某某立案调查。后来纪委在调查邹某时,在其办公室抽屉里翻出了一份劳务服务公司的合作协议书,其中注明了邹某、周某某等人的入股分红内容,“铁三角”违规修改参保登记信息,以权谋私的案情曝光。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其他相关涉案人员受到法律的惩罚。(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2:某市社保局马某等违规违纪受贿案。马某,D市社保局行政审批原科长。庞某,D县社保局统筹股原工作人员。
2010年1月,某县盐厂职工唐某付给“中间人”魏某6.8万元,委托其为自己办理提前退休。同年1月,县公安局户籍员雷某收受魏某贿赂,违规为唐某补录户籍,将唐某出生时间由1975年7月18日改为1965年3月28日。2月4日,Q县社保局股长郑某收受魏某贿赂,违规办理唐某社保关系转出Q县。2月5日,D县社保局统筹股原工作人员庞某接受魏某吃请后,违规办理唐某社保转入D县,违规修改社保档案中的出生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3月,原D市社保局行政审批科长马某收受魏某贿赂,向有关审批人员打招呼,违规为唐某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4月,D市社保局违规办理唐某1990年1月至2000年12月和2010年1至3月的养老保险费补缴。10月,D市社保局为唐某核定待遇,提前15年退休,唐某共骗取养老金21.56万元。 (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两个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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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例三、程某与某市人社局、财政局、原地税局、社保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 案情简介——
程某原系某机床厂职工,该厂转制后,程某由第三人曙光机床厂接收,现曙光机床厂在工商机关登记状态为存续。1998年5月为解决某机床厂出售后的遗留问题某市人民政府通过会议确定包括程某在内的某机床厂38名职工“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再由社保公司负责拨发退休费,所需基金由财政从国有资产出售收入中按(1997)56号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充”。2015年,某市人社局、财政局、原地税局联合发布(2015)258号文,主要相关内容为“认定为无缴费能力企业,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参照[2008]32号有关规定,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上述258号文执行后,因第三人曙光机床厂无力承担程某的养老保险费,又没有申请认定困难企业,致使程某无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程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按照某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单、市长批示(只收所欠的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保费),不能按258号文件来收取,即按个人百分之八收取保费至退休为止。
—— 某原地税局答辩——
一、按照规定,某原地税局只是依据社保部门核定的个人缴费数额征收社保费,不直接征收。程某没有到某原地税局申报缴纳社保费,某原地税局也没有作出拒绝其申请缴纳社保费的行政行为,双方未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二、程某提到的258号文件,某原地税局参与制定并且在社保费征收工作中按此文件执行,程某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思考问题:劳动者依法享有什么权利?本案的主要责任方是哪一方?某市社保管理局、原地税局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法院会如何支持哪一方的诉求?在社保费征收过程前,还有哪些前置工作?对你如何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多选题]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有( )。
A.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
D.要求律师复印侦查案卷
[多选题]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有( )。
A.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
D.要求律师复印侦查案卷
[多选题]既定条件下,上述案例存在哪些违规点?
A.对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发放贷款
B.发放借名贷款
C.发放押品价值虚高贷款
D.录入虚假信息,人为规避集群关联客户的管理
[单选题]孙某某在担任五莲县某中学校长期间,为某杰制衣厂负责人李某某及个体建筑商张某某提供便利,多次收受二人送予的人民币共计 52000 元。请问:案例中,有关人员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哪项纪律?( )
A.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B. 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C. 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
付凭证的
D.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E.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F.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58
领取报酬的
[单选题]张某某因发热、咳嗽、咽痛3天,于2021年7月30日前往医院就诊,门诊预检分诊护士为其测体温38.1℃,下列做法不妥的是:
A.为其复测体温
B.详细登记相关信息
C.引导至呼吸内科门诊就诊
D.督促其佩戴好口罩
E.与人群保持1米以上距离
[简答题]四、违规审批缓缴社会保险费
案例1:湖南省某县社保局长段某违规审批缓缴社会保险费案。段某,湖南省某县社保局原局长。彭某,湖南省某县社保局征缴股原股长。柳某,湖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系统原网络维护人员。
2011年至2012年,段某不顾两位副局长反对,指使彭某贿赂柳某,通过湖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网络系统后台操作,为县粮食局减免应缴养老保险费50余万元,为C公司缓缴、减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780余万元,并为其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9万元,共计造成国家养老保险基金损失900余万元。同时,段某收受C公司贿赂8万元。
段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彭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柳某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简答题]十六、违规开具票证骗取相关待遇
案例4:山东某市社保局杨某某违规开具社保证明案。杨某某,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个人帐户管理处主任科员。
2013年2月至4月,杨某某利用负责开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为未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符合在本市购房条件的郭某某等人开具虚假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收受周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89万元。
法院判处杨某某犯受贿罪。(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5:江苏某市社保局系统维护员焦某虚开缴费证明案。自2016年10月6日起,某市实施非本市户籍人口限购商品房政策,丰某等便合谋虚开并买卖某市社保缴费证明。
焦某是丰某的小舅子,虽然不是某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但作为软件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具有接触社保系统的便利条件。
丰某教唆焦某,利用其曾负责维护某市社保系统的工作便利,连接某市社保系统,使用系统维护的登录口令非法进入社保验证系统,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添加社保缴费数据并生成社保缴费证明。之后,交由丰某等逐层转发出售。
截至2016年12月7日案发,焦某利用上述手段生成558份虚假的社保缴费证明,其中515份已通过市国土局验证,丰某获利179.1万元。
犯罪嫌疑人在某市房屋限购政策施行后2个月内,违法虚开558份社保缴费证明,并通过房产中介层层加价贩卖,违法所得高达400余万元,后果十分严重。
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焦某、丰某等,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焦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判处丰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简答题]六、违规变更缴费基数
案例4:重庆市某区就业管理局季某违规办理社保业务案。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季某利用担任某区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科长、就业管理局创业指导科科长的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13万元并为其办理提前退休。2010年1月、2011年3月,季某受重庆某公司黄某某的请托,违规下调该公司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等,致使该公司少缴失业保险费30万元,事后收受黄某某的贿赂款3.5万元。
2015年5月,季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案例来源:纪检监察部门发布案例)
案例5:北京市某区社保支付科朱某骗取社保资金案。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朱某在某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基金支付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生育待遇、失业待遇变更和支付业务(收取并审核申请材料、录入业务系统并存档等)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妻子何某、社会人员赵某,利用朱某实际控制的四家公司,收集产妇信息,违规为不在上述公司实际工作的产妇办理在京社保缴纳业务(共计125人次),人为调高社保缴费基数,在满足津贴申领条件后,以上述产妇的名义申领生育津贴、失业津贴,并将申领的津贴款据为己有,贪污金额达670余万元。
2018年4月,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80万元。(案例来源:人社部门警示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简答题]九、违规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
案例1:武汉某社保处房某某等违规办理补缴案。房某某,武汉某社保处登记核定科原科长,王某、李某系武汉某社保处核定科原工作人员,负责辖区的社保参保登记及核定等工作。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帮助186名不具备购房资格、又欲购房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房某某、王某、李某应苏某的要求,分两次违规为上述186名人员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房某某、王某、李某分别收受上诉人苏某贿赂款各14万元。苏某、李某甲(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工负责,帮助1438名不具备购房资格、又欲购房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苏某与房某某、王某、李某共同商议,按每办理一名补缴手续给好处费0.2万元达成意向。房某某等人按照苏某的要求,违规为上述1438名人员办理了补缴2年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苏某分别给房某某、王某、李某贿赂款各95.8万元,合计收受贿赂109.8万元。
2015年4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区纪委给予房某某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5月,区委区直机关纪工委分别给予王某、李某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5月,市人社局分别给予房某某、王某、李某开除公职处分。(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2:江西某矿务局人社处长陈某某受贿案。陈某某,原任某矿务局数据管理员、退休申报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处长助理。
2000年至2016年,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邹某某、杨某某及王某、朱某等人的请托,收受他人财物1.1万元,在上述人员申报领取养老金的信息过程中,将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虚假电子身份信息报至省社保局,造成国家养老金80余万元被骗领的严重后果。另外,陈某某擅自修改其本人养老保险数据,使矿务局为其多缴纳养老保险金6.5万元;同时利用其职务便利及职权影响,通过伪造劳动合同等方式,将其妻、子、妻弟、妻妹等人挂靠在相关企业在职职工名单中,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致使某矿务局及其下属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26.8万元,共计贪污公款33.4万元。
陈某某因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3:江西某区社保局副局长卓某某违规补缴案。2018年11月,时任区社保局副局长的卓某某为同姓卓甲及其妹妹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使两人获得养老待遇。卓某某告知卓甲,每人需补缴保费12.7万元。卓甲随后将两人保费25万元转至卓某某的账户上,卓某某仅为卓甲兄妹二人各缴纳保费7.8万元,将剩余的9.7万元占为己有。
2018年12月开始,卓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登录社保系统金保工程信息系统,擅自修改后台数据,为刘某某提供的外省籍人员虚构社保缴费记录。截至2019年7月,卓某某共为刘某某等人办理了7批次共计109名外省籍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收受刘某某、田某贿赂共计114.4万元。
2021年1月,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案例4:某县社保局范某某等贪污受贿案。朱某,某县社保局核定股原副股长。范某某,某县供销社政工股原股长。陈某甲,中共预备党员,县社会保险局稽核股原股长。何某某,某县社会保险局支付股原股长兼微机中心主任。陈某乙,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原副局长。
2012年初,纪检检查一室对群众反映的范某某有关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发现,范某某在2006年至2012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A、B等11个供销社324人办理了参保手续,收受他人贿赂123.6万元,在办理“五七工、家属工”参保工作中贪污公款2.4万元。同时发现县社保局朱某、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经查,2006年12月底,范某某找到陈某甲,将30人共60万元参保费汇入陈某甲帐户。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何某某、陈某乙二人,采取1988年至1996年不缴费也视同缴费年限、分年度计算少核定缴费等手段截留并贪污社保资金29.1万元,三人各分得9.7万元。
朱某在县社保局核定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帮范某某办理相关人员养老保险参保,从中贪污社保款计12.85万元,收受贿赂2万元。
范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别判处三人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来源:网络曝光案例)
思考问题:以上案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在工作中防范此类风险?对于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有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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