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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3 21:41:32

[简答题]甲、乙两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其他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l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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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9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9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简答题]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设立“丙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8年1月,丙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   2018年2月,丙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9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9年4月,丙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丁分公司。丁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丙公司是丁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2)丙公司首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丙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应替丁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
[单选题]甲、乙两个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股东代表
B.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C.丙公司董事长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D.丙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简答题]案情: 甲、乙国有独资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国兴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国兴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000万元;最大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乙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据查,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监事会7人中只有1名职工代表。 2004年8月,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只有500万元,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4年10月,公司董事长周某代表公司和周某妻子所在的嘉义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高价购买了嘉义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给国兴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监事会主席为此提议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这时,国兴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国强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国兴公司是广州子公司的母公司为由,要求国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国兴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国兴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乙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国兴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国兴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否有权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追究周某的责任? 5.国兴公司是否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多选题]某合伙企业由国有企业甲、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对于合伙企业存续期的债务承担,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甲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C.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单选题]两家国有企业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由( )
A.股东会选举产生
B.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C.监事会指定
D.工会指定
[多选题]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
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
C.解聘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有5人,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有3人,下列章程约定事项中,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有( )。
A.临时股东会可以由2名监事提议召开
B.董事任期为3年,可连任
C.监事任期为2年,可连任
D.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职工代表
[不定项选择题]张某、实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鸿公司)与另外7 家公司(其中3 家为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凤翔远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翔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8 年以来,凤翔公司业务骤减,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是,凤翔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在2019 年4 月11 日受理了其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有( )。
A.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凤翔公司的营业
B.转让凤翔公司的全部库存
C.设定财产担保事项
D.决定凤翔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E.履行凤翔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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