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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0 18:52:52

[简答题]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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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货币出资并已全部出资到位,乙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向丙公司投资价值40万元的设备,但乙公司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后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然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久就组建了清算组,但清算组一直未正式开展清算工作。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乙公司向丙公司补缴出资额4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乙公司对与甲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及欠缴40万元出资额的事实并无异议,但针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提出的反驳理由如下: (1)股东未缴纳出资,仅负有向公司补缴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其他股东的违约; (2)丙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不必再行缴纳; (3)丙公司及其他股东最近3年未提出任何补缴出资的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甲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简答题]A、B国有企业与另外11家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春回大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春回大地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10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5年2月,春回大地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A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500万元;B出资20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A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5年4月,春回大地公司董事会发现,A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A补足差额;如果A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论表决时,有8家股东赞成增资,8家股东出资总和为600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0 %;有5家股东不赞成增资,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00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0%。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5年5月,春回大地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北国分公司。北国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春回大地公司是北国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春回大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春回大地公司股东会作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简答题]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1999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l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4年2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简答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1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1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2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光中公司的首资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判断题]甲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该规定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简答题]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简答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订?
[简答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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