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除特殊说明外,都已经按照相应会计处理计算了所得税。甲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4月25日完成。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14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14年4月30日。资料一2014年3月1日,注册会计师在对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发现以下情况:
(1)注册会计师发现甲公司自行建造的办公楼尚未办理结转固定资产手续。该办公楼已于2013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甲公司未按规定在6月30日办理竣工结算及结转固定资产的手续,2013年6月30日该在建工程科目的账面余额为15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该在建工程科目账面余额为1605万元,其中包括建造该办公楼相关专门借款在2013年7月~12月期间发生的利息50万元、应计入管理费用的支出55万元。该办公楼竣工结算的建造成本为1500万元,甲公司预计该办公楼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2)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规定,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甲公司负责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5日,甲公司发出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甲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业务由于已开发票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甲公司于2013年末确认营业收入5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结转营业成本350万元。
资料二甲公司2014年1月1日至4月25日发生如下事项:
(1)2014年2月15日,戊公司就2013年12月购入的一批产
A. 150.00
B. 101.25
C. 112.50
D. 125.0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其中2009年至2013年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
(1)2009年3月12日,甲公司购进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450万元,增值税为76.5万元,另发生运费2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在安装期间,领用企业的原材料50万元,该批原材料取得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万元;领用一批工程物资,不含税价款为25万元,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为33万元。该设备于2009年6月2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5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2)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已经发生减值,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4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该设备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3年、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保持不变。
(3)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生产经营方向调整,决定采用出包方式对该设备进行改良,改良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该设备于当日停止使用,开始进行改良。
(4)2012年3月12日,改良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总价款56万元。当日,改良后的设备投入使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8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16万元。2012年12月31日,发生日常维护修理支出0.5万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5)2013年12月31日,该设备因遭受自然灾害发生严重毁损,甲公司决定对其进行处置,取得残料变价收入3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款5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2万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付,不考虑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期初无留抵增值税税额,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13年1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20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至本月31日,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2)2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产品50件,单位成本720元,单位售价1000元(不含增值税)。根据合同规定丁公司可享受20%的商业折扣。销售合同约定,丁公司应在甲公司向其交付产品时,首期支付20%的款项,其余款项分3个月(包括购货当月)于月末等额支付。甲公司发出产品并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丁公司如约支付首期货款和以后各期货款。
(3)5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赊销商品200件,单位售价30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260元。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约定,商品赊销期为1个月,6个月内丙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合理地估计退货率为20%。退货期满日,丙公司实际退回商品30件。
(4)10日,甲公司向戊公司销售产品150件,单位售价680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52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甲公司在销售时已获悉戊公司面临资金周转困难,近期内很难收回货款,但考虑到戊公司的财务困难只是暂时性的,将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为了扩大销售,避免存货积压,甲公司仍将产品发运给了戊公司。戊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运作,资金周转困难逐渐得以缓解,于2013年6月1日给甲公司开出一张面值119340元、为期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假设不考虑甲公司发生的其他经济业务以及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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