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生产率为17%。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1台不需要安装的A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付款期为3个月。 资料二:2014年11月1日,应付乙公司款项到期,甲公司虽有付款能力,但因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故障,与乙公司协商未果,未按时支付。2014年12月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当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败诉的可能性为70%,预计支付诉讼费5万元,逾期利息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且这个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相同。 资料三:2015年5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承担诉讼费万元,并在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欠款1170万元和逾期利息5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服从判决,甲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所有款项。 资料四: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已于2015年4月20日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编制甲公司购进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分录。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生产率为17%。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4年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1台不需要安装的A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付款期为3个月。 资料二:2014年11月1日,应付乙公司款项到期,甲公司虽有付款能力,但因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故障,与乙公司协商未果,未按时支付。2014年12月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当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败诉的可能性为70%,预计支付诉讼费5万元,逾期利息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且这个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相同。 资料三:2015年5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承担诉讼费万元,并在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欠款1170万元和逾期利息5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服从判决,甲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所有款项。 资料四: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已于2015年4月20日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判断说明甲公司2014年年末就该未决诉讼案件是否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及其理由;如果应当确定预计负债,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但企业应对方要求于货物发出当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公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输费6万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本月采用销售折扣方式向A商场销售普通工艺筷子10000套,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17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10月10日,如果10天之内付款,给予5%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以后付款,全额收取价款,购货方在10月18日支付货款。
(8)外购低值易耗品、电力,各支付不含税价款6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从自来水公司购进自来水,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0.36万元。
(9)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A. 当期应纳增值税10.7万元
B. 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为0.68万元
C. 当期应纳增值税8.29万元
D. 处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3.05万元
E. 处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0.40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度,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 甲公司以2009年购入的原值500万元、累计折旧100万元,市场价格为465万元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向乙公司投资,取得乙公司2%的股权。甲公司取得乙公司2%股权后,对乙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2) 甲公司以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市场价格为250万元的一批库存商品交付丙公司,抵偿所欠丙公司款项320万元。
(3) 甲公司领用账面价值为30万元、市场价格为32万元的一批原材料,投入在建厂房项目。
(4) 甲公司将账面价值45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50万元)、市场价格为500万元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售。
上述市场价格等于计税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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