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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9 20:16:47

[简答题]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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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简答题]九、   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
[简答题]九、
  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
[简答题]请根据下列材料起草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中铁第十四工程局,工程师;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北京市×××区××号××甲××号;电话:××××   曹××系中铁十四局施工管理处工程师,现为中铁十四局青藏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为参加2000年7月25日铁道部组织的“青藏铁路施工技术报告会”,曹××于7月24日下午入住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235房间,在25日凌晨5点多钟起床时发现手机、手表以及手包等物品被盗。他立即报告楼层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在他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报告一楼值班的经理,6点20分保安部的杨××去235房间作了笔录,看了窗子和门。曹××在25日7点半左右离开房间参加会议,当日下午15点左右赶回宾馆,17点左右由杨××带着去派出所报案。后曹××多次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被盗的手机、手表及现金损失共计14160元。被告则辩称我公司在宾馆大堂及每个房间中都备有旅客住宿需知,其中明确规定贵重物品及现金要寄存,曹××未寄存物品导致丢失之责任由其自负。宾馆的保安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没有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相关的照片和2000年联组互查安全情况评分标准及扣分结果等证据。   原告辩称,1.其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职员证实我在7月24日晚22点以后始终在房间里,并未外出;其二,我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报失前的最后一次通话是在当天晚上的22点以后。结合上述两点理由,可以证明我的手机在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房间里丢失的事实。2.被告认为我没有按照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楼宾馆的店堂公告和旅客住宿需知寄存物品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不考虑上述告示是否绝对有效,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的物品依性质是不应寄存的物品;第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并没有证明它提供了寄存现金的场所和设施,因为他提供的照片只是表明有“小件寄存处”。3.该宾馆的安全保卫措施存在疏漏。第一,被告提交的安全检查情况不能作为我当时所住房间安全情况的证据,因为安全检查事项中的门锁是磁卡门锁,与我所住房间的门锁不同,这有被告提交法庭的我所住房间的照片为证。第二
[简答题]现在假设你是本案的审判员,请根据上述情况制作一份民事判决书。
[简答题]根据所学知识,拟写一份再审民事判决书。
[简答题]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 (1)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男,1942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住该校家属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女,1950年×月×日出生,汉族,××市女子职业高中校办工厂工人,住本市××村。 上诉A杜××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2)原审判决情况: 原审认定,双方于一九××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一九××年×月×日登记结婚(均属再婚)。女方征得男方同意,再婚时带有两个男孩(长子十八岁,次子十一岁)与双方共同生活。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加之双方性格各异,常常因经济和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纠纷。一九××年十月,男方怀疑女方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导致双方打架,女方带子与男方分居至今。同年十一月,女方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也认为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赔偿其给女方母子办理城市户口的操劳费和抚养孩子的抚养费。一审中对双方婚后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双方主要财产共计有28型飞鸽牌自行车两辆,蜜蜂牌缝纫机一台,21英寸如意牌彩电一台,水仙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一条毛毯,一顶尼龙蚊帐,六条被子,四条褥子,一张三斗桌,一个碗柜,一个大立柜,一台电风扇。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男方要求女方赔偿办理户口的经济损失欠妥,最后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28型飞鸽牌自行车一辆,蜜蜂牌缝纫机一台,水仙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一顶尼龙蚊帐,两条被子,两条褥子,一张三斗桌,一个碗柜归女方,其他财产归男方。三、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后男方不服,以对女方母子尽有一定义务,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要求女方如数赔偿为由提起上诉。女方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3)二审查明的事实: 双方的婚姻及婚后财产状况原审认定无误,男方在为女方母子办理城市户口的过程中,共花费人民币五千元左右,加上几年来对孩子的抚养费,共有人民币七千元左右,女方对此并无异议。但女方称为其母子办理城市户口及对孩子的抚养,是男方婚前许下的,男方承认确实如此。
[简答题]叙写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些要求
[简答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3年10月10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王胜利、人民陪审员吴静、人民陪审员李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李针诉王勇相邻权纠纷一案。由李晓兵担任书记员。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李针(男,40岁,汉族,××市××百货公司售货员)和王勇(男,45岁,汉族,××市××机关干部)是邻居。李针原先住在××市××区××路×号,由于上班路远,李针想在单位附近购买房屋,不久,经朋友宁林介绍,李针认识了任小鹏,任小鹏在××市××区××路×号有坐北朝南私房一间(平房),离李针单位不远。李针与任小鹏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李针以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购买任小鹏的私房。2000年9月,李针与任小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针付给任小鹏买房款两万元人民币。付款后,双方一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之后,李针花了八千元人民币聘请本市东华装修公司装修了房屋。2001年5月,李针搬进了新购买的房屋。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与王勇家居住的房屋(平房)的东山墙之间相距大约3.3米。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偏南的地方有一个0.4×0.5米的小窗户。王勇家居住的私房东山墙没有窗户。由于两家是邻居,平时互有往来,关系很融洽,生活中遇到困难也能互相帮忙。 2003年2月,李针为了改善其房屋内的通风和采光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想在其居住的房屋西山墙中间新开一个0.9米×0.6米的窗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2003年5月11日,李针请单位的同事李建和张同利帮忙,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勇找到李针,认为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要求李针马上停止施工。李针不同意王勇的意见,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李针家房子的窗户开好后,王勇带人强行将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都用砖头堵塞。李针认为,在自家住房西山墙上新开一窗户,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王勇强行带人把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用砖头堵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3年6月5日,李针通过递交民事起诉状的方式,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勇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区人民法院收到李针的民事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2003年6月8日受理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王勇。王勇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王勇辩称,李针开窗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事先未与自己协商。因李针开窗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自己才将李针家的窗口堵塞,不同意恢复原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区人民法院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笔录。李针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有关部门同意开窗的批件。2003年10月10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李针和王勇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针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自家房屋墙上增开窗户,改善通风和采光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王勇堵塞李针家的窗户,侵犯了李针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恢复原状。于是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王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堵塞在李针家房屋西山墙两个窗户中的砖头拆除。诉讼费用××元由王勇负担。判决书下发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简答题]第一审民事判决书阐述判决的理由应当把握哪几点
[简答题]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简答题]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应写明哪些内容
[简答题]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应写明哪些内容
[简答题]简述再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应写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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