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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30 18:05:07

[单项选择]2003年12月10日晚,张某在一饭店酗酒闹事,砸碎饭店内玻璃及餐具。后经朋友劝说,张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县公安局李某、赵某值勤到店里,李某对张某又推又打,欲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张某跌倒,头撞在暖气片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2004年10月,张某之父向某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那么,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什么赔偿方式赔偿( )
A. 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B. 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C. 公安局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张某之父申请赔偿的车旅费
D. 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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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2001年10月11 13晚,丁某酒后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任某、赵某执勤到店里,任某对丁某又推又打,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丁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2002年12月20日,丁某之父向某区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   丁某之父的赔偿请求权时效如何计算
A. 从丁某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起2年
B. 从任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
C. 从丁某之父第一次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起2年
D. 从公安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3个月
[单项选择]2001年10月11日晚,丁某酒后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任某、赵某执勤到店里,任某对丁某又推又打,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丁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2002年12月20日,丁某之父向某区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
  请回答下面问题:

A. 之父的赔偿请求权时效如何计算
B. 从任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
C. 从丁某之父第一次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起2年
D. 从公安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3个月
[单项选择]中国人张某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2年12月3日,张某在一次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3年6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王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3年5月5日,张某以这项成果在法国提出专利申请。2004年4月28日,张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根据最新修订的《专利法》,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王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 张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际优先权,但王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张某,其申请日应为2003年5月5日
C. 张某享有国际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张某,其申请日为2003年5月5日
D. 张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专利局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简答题]2000年12月,个体户张某与某制鞋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制鞋厂供给张某 500双真皮旅游鞋,每双单价100元,总价款5万元,张某应在合同订立后的第15天内将货提走并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的第14天,张某因仅有4.5万元资金,便向制鞋厂提出拿自己的摄像机作为质押,该厂同意,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必须于2001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
张某交付4.5万元和摄像机后提走了货物。摄像机交给制鞋厂后,厂里的工人经常使用,因保管不善被人盗走。2001年1月20日,张某欲将5 000元钱偿还给制鞋厂时,发现制鞋厂却无法返还质押物。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制鞋厂赔偿摄像机。
问题:
(1)双方商定的“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是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3)如果张某2001年1月30日仍未偿还货款,制鞋厂能否变卖摄像机
[简答题] 2008年12月,个体户张某与某制鞋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制鞋厂供给张某 500双真皮旅游鞋,每双单价100元,总价款5万元,张某应在合同订立后的第15天内将货提走并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的第14天,张某因仅有4.5万元资金,便向制鞋厂提出拿自己的摄像机作为质押,该厂同意,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必须于2009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
张某交付4.5万元和摄像机后提走了货物。摄像机交给制鞋厂后,厂里的工人经常使用,因保管不善被人盗走。2009年1月20日,张某欲将5000元钱偿还给制鞋厂时,发现制鞋厂却无法返还质押物。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制鞋厂赔偿摄像机。
问题: 双方商定的“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答题]2008年12月,个体户张某与某制鞋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制鞋厂供给张某500双真皮旅游鞋,每双单价100元,总价款5万元,张某应在合同订立后的第15天内将货提走并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的第14天,张某因仅有4.5万元资金,便向制鞋厂提出拿自己的摄像机作为质押,该厂同意,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必须于2009年1月30目前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
张某交付4.5万元和摄像机后提走了货物。摄像机交给制鞋厂后,厂里的工人经常使用,因保管不善被人盗走。2009年1月20日,张某欲将5000元钱偿还给制鞋厂时,发现制鞋厂却无法返还质押物。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制鞋厂赔偿摄像机。
问题:
(1)双方商定的“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是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3)如果张某2009年1月30日仍未偿还货款,制鞋厂能否变卖摄像机
[简答题]

2000年12月,个体户张某与某制鞋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制鞋厂供给张某500双真皮旅游鞋,每双单价100元,总价款5万元,张某应在合同订立后的第15天内将货提走并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的第14天,张某因仅有4.5万元资金,便向制鞋厂提出拿自己的摄像机作为质押,该厂同意,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必须于2001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
张某交付4.5万元和摄像机后提走了货物。摄像机交给制鞋厂后,厂里的工人经常使用,因保管不善被人盗走。2001年1月20日,张某欲将5000元钱偿还给制鞋厂时,发现制鞋厂却无法返还质押物。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制鞋厂赔偿摄像机。
问题:
(1)双方商定的“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是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3)如果张某2001年1月30日仍未偿还货款,制鞋厂能否变卖摄像机


[简答题] 张某为一企业法定代表人,2009年取得以下收入:
(1) 张某每月取得工资3000元,12月取得年终效益工资64000元;
(2) 张某根据自己的创业心得编写的长篇小说出版,按合同约定,出版社向张某预付稿酬10000元,作品出版后再付稿酬50000元;当年张某还授权某晚报连载该小说,历时2个月,每天支付稿酬180元,共获得稿酬10800元。
(3) 当年一月份将闲置的一套住房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96000元,租期一年,当期未发生修缮费用(仅考虑房产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4) 1月份购人某种债券1000份,每份买入价15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00元。6月份将买人的债券一次性卖出,每份卖出价18元,支付卖出债券的税费共计150元;
(5) 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名人字画拍卖,取得收入80000元,不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
(6) 从A国取得股息所得(税前)折合人民币8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400元;从B国取得翻译所得(税前)人民币60000元,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计算从A国、B国取得的所得应当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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