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培训考试
题目详情:
发布时间:2023-10-23 12:11:15

[单项选择]杨某是个体户,开办了一家餐厅。 1996年7月7日下午1时许,某区卫生防疫站在检查该餐厅时,发现灶房使用的餐具没有消毒,冰箱内食品生熟不分;遂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给予停业整顿三天、罚款200元的处罚。杨某当时不在场,第二天听说后不服处罚,遂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依法撤销防疫站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庭调查,区卫生防疫站的检查、处罚时没有现场记录,没有在场证人签字等,防疫站处罚的惟一证据是餐厅大师傅在处罚通知书上的签字(签名为杨某)。法庭在向当时在场的服务员、师傅调查时,双方均否认防疫站认定的事实。法院据此认为,防疫站的处罚在程序上是有缺陷的(违法),处罚缺乏必要的证据,现已时过境迁难以认定餐厅违法,因此撤销了防疫站的处罚决定。防疫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对本案的诉讼程序存在以下意见:   ①防疫站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应以防疫站所属的卫生局为被告起诉   ②餐厅的服务员、师傅在本案中不能充当证人   ③处罚时的现场记录、证人签字不是法定处罚程序,不能作为撤销处罚的理由   ④在时过境迁,无法查清餐厅是否违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撤销防疫站的处罚决定   ⑤人民法院撤销防疫站处罚决定的法定理由可以是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⑥人民法院撤销防疫站处罚决定的理由可以是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在下列判断组中,选出全部判断错误的组:( )
A. ③④⑤⑥
B. ①②③④
C. ①②⑤⑥
D. ①③④⑤

更多"杨某是个体户,开办了一家餐厅。 1996年7月7日下午1时许,某区卫生"的相关试题:

[单项选择]杨某是个体户,开办了一家餐厅。 1996年7月7日下午1时许,某区卫生防疫站在检查该餐厅时,发现灶房使用的餐具没有消毒,冰箱内食品生熟不分;遂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给予停业整顿三天、罚款200元的处罚。杨某当时不在场,第二天听说后不服处罚,遂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依法撤销防疫站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庭调查,区卫生防疫站的检查、处罚时没有现场记录,没有在场证人签字等,防疫站处罚的惟一证据是餐厅大师傅在处罚通知书上的签字(签名为杨某)。法庭在向当时在场的服务员、师傅调查时,双方均否认防疫站认定的事实。法院据此认为,防疫站的处罚在程序上是有缺陷的(违法),处罚缺乏必要的证据,现已时过境迁难以认定餐厅违法,因此撤销了防疫站的处罚决定。防疫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对本案的诉讼程序存在以下意见:  ①防疫站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应以防疫站所属的卫生局为被告起诉  ②餐厅的服务员、师傅在本案中不能充当证人  ③处罚时的现场记录、证人签字不是法定处罚程序,不能作为撤销处罚的理由  ④在时过境迁,无法查清餐厅是否违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撤销防疫站的处罚决定  ⑤人民法院撤销防疫站处罚决定的法定理由可以是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⑥人民法院撤销防疫站处罚决定的理由可以是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在下列判断组中,选出全部判断错误的组:( )
A. ③④⑤⑥
B. ①②③④
C. ①②⑤⑥
D. ①③④⑤
[单项选择]

杨某是个体户,开办了一家餐厅。1996年7月7日下午1时许,某区卫生防疫站在检查该餐厅时,发现灶房使用的餐具没有消毒,冰箱内食品生熟不分;遂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给予停业整顿三天、罚款200元的处罚。杨某当时不在场,第二天听说后不服处罚,遂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依法撤销防疫站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庭调查,区卫生防疫站的检查、处罚时没有现场记录,没有在场证人签字等,防疫站处罚的惟一证据是餐厅大师傅在处罚通知书上的签字(签名为杨某)。法庭在向当时在场的服务员、师傅调查时,双方均否认防疫站认定的事实。法院据此认为,防疫站的处罚在程序上是有缺陷的(违法),处罚缺乏必要的证据,现已时过境迁难以认定餐厅违法,因此撤销了防疫站的处罚决定。防疫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对本案的诉讼程序存在以下意见:
①防疫站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应以防疫站所属的卫生局为被告起诉
②餐厅的服务员、师傅在本案中不能充当证人
③处罚时的现场记录、证人签字不是法定处罚程序,不能作为撤销处罚的理由
④在时过境迁,无法查清餐厅是否违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撤销防疫站的处罚决定
⑤人民法院撤销防疫站处罚决定的法定理由可以是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⑥人民法院撤销防疫站处罚决定的理由可以是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在下列判断组中,选出全部判断错误的组:()


A. ③④⑤⑥ 
B. ①②③④ 
C. ①②⑤⑥ 
D. ①③④⑤
[单项选择]佟某是个体户,开办了一家餐厅。2003年7月7日下午1时许,某区卫生防疫站在检查该餐厅时,发现灶房使用的餐具没有消毒,冰箱内食品生熟不分;遂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给予停业整顿三天、罚款200元的处罚。杨某当时不在场,第二天听说后不服处罚,遂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依法撤销防疫站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庭调查,区卫生防疫站的检查、处罚时没有现场记录,没有在场证人签字等,防疫站处罚的惟一证据是餐厅大师傅在处罚通知书上的签字(签名为佟某)。法庭在向当时在场的服务员、师傅调查时,双方均否认防疫站认定的事实。法院据此认为,防疫站的处罚在程序上是有缺陷的(违法),处罚缺乏必要的证据,现已时过境迁难以认定餐厅违法,因此撤销了防疫站的处罚决定。防疫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对本案的诉讼程序存在以下意见:   ① 防疫站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应以防疫站所属的卫生局为被告起诉   ② 餐厅的服务员、师傅在本案中不能充当证人   ③ 处罚时的现场记录、证人签字不是法定处罚程序,不能作为撤销处罚的理由   ④ 在时过境迁,无法查清餐厅是否违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撤销防疫站的处罚决定   ⑤ 人民法院撤销防疫站处罚决定的法定理由可以是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⑥ 人民法院撤销防疫站处罚决定的理由可以是处罚主要证据不足在下列判断组中,选出全部判断错误的一组_________。
A. ③④⑤⑥
B. ①②③④
C. ①②⑤⑥
D. ①③④⑤
[简答题]1996年10月15日,某市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糕点加工个体户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如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对此,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作了食品卫生检查记录,并提出"限三天改进,罚款人民币300元"的处理意见,张某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张某的卫生许可证。10月18日,卫生防疫站对张某作出了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张某。张在10月19日向市卫生防疫站缴纳罚款300元。两天后,卫生防疫站派人到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卫生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张某,要求张某两天内改进。10月24日,卫生防疫站两次派人到张某的加工房去检查时,发现张某的加工房上锁,便派人通知张某第二天同去加工房检查改进情况,张以"没有时间"拒绝前往。而且张某认为市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处罚过重,扣留卫生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直接主管市卫生防疫站的市卫生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赔偿因扣留卫生许可证而造成的损失。但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若张某提起诉讼,则应以谁为被告

我来回答:

购买搜题卡查看答案
[会员特权] 开通VIP, 查看 全部题目答案
[会员特权] 享免全部广告特权
推荐91天
¥36.8
¥80元
31天
¥20.8
¥40元
365天
¥88.8
¥188元
请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支付
  • 支付宝支付
点击支付即表示同意并接受了《购买须知》
立即支付 系统将自动为您注册账号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

订单号:

截图扫码使用小程序[完全免费查看答案]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恭喜您,购买搜题卡成功
重要提示:请拍照或截图保存账号密码!
我要搜题网官网:https://www.woyaosouti.com
我已记住账号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