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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1 22:07:09

[简答题]

某省HND大桥由中标的CHD公司大桥项目经理部施工,KNS咨询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全桥380根钻孔灌注桩(采用白云山水泥,接孔内灌注温度T。初凝时间9h,终凝时间16h)。刚进行到第五根桩施工时,遇到下列事件:
第五根桩从9月14日7:00开始灌注混凝土,15:16因电焊机使用不当导致发电机组故障,使搅拌机及灌注没备被迫停工,CHD公司大桥项目经理部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发电机组于17:08修复,17:13恢复施工,恢复施工后提升导管提不动,经反复转动,上下冲振,至17:32才将导管拔出,就位到预定高度,开始灌注新混凝土,17:42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视察,19:34灌注完全部混凝土。当导管全部提出孔外清点时,导管总长只有48m,因此,监理工程师同意桩基按48.5m计量,承包人要求按设计桩长55.6m计量。其证据是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除此外,监理工程师的承包人不能再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施工的实际桩长)。
试问

判断该桩是否合格并给出原因。

更多"某省HND大桥由中标的CHD公司大桥项目经理部施工,KNS咨询监理公司"的相关试题:

[简答题]

某省HND大桥由中标的CHD公司大桥项目经理部施工,KNS咨询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全桥380根钻孔灌注桩(采用白云山水泥,接孔内灌注温度T。初凝时间9h,终凝时间16h)。刚进行到第五根桩施工时,遇到下列事件:
第五根桩从9月14日7:00开始灌注混凝土,15:16因电焊机使用不当导致发电机组故障,使搅拌机及灌注没备被迫停工,CHD公司大桥项目经理部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发电机组于17:08修复,17:13恢复施工,恢复施工后提升导管提不动,经反复转动,上下冲振,至17:32才将导管拔出,就位到预定高度,开始灌注新混凝土,17:42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视察,19:34灌注完全部混凝土。当导管全部提出孔外清点时,导管总长只有48m,因此,监理工程师同意桩基按48.5m计量,承包人要求按设计桩长55.6m计量。其证据是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除此外,监理工程师的承包人不能再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施工的实际桩长)。
试问

试述该事件所反映施工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简答题]

【案例6】某省HND大桥由中标的CHD公司大桥项目经理部施工,KNS咨询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全桥380根钻孔灌注桩(采用白云山水泥,初凝时间9h,终凝时间16h)。刚进行到第五根桩施工时,遇到下列事件:
第五根桩从9月14日7:00开始灌注混凝土,15:16因电焊机使用不当导致发电机组故障,使搅拌机及灌注设备被迫停工,CHD公司大桥项目经理部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发电机组于17:08修复,17:13恢复施工,恢复施工后提升导管提不动,经反复转动,上下冲振,至17:32才将导管拔出,就位到预定高度,开始灌注新混凝土,17:42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视察,19:34灌注完全部混凝土。当导管全部提出孔外清点时,导管总长只有48m,因此,监理工程师同意桩基按48.5m计量,承包人要求按设计桩长55.6m计量。其证据是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除此外,监理工程师的承包人不能再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施工的实际桩长)。
问题(1)该桩是否合格,为什么
(2)该事件所反映的施工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有哪些
(3)桩基础该在什么时候进行计量应按多长给予计量


[简答题]
案例(一)

[背景材料]
某省所辖范围有两条高速公路,两条高速公路均有特大桥、特长隧道和大型立交工程。对这两条路是按二级管理方式实行监控,并将监控系统按其功能可分
为如下子系统:交通信号监控系统、隧道通风控制系统、供配电监控系统、调度指令电话系统、有线广播系统、特种车辆监视系统。
某施工单位在安装施工视频监视系统中的监视器时,由于工期紧,加上到货时间晚,设备到达施工现场的当天晚上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开箱,并对其
外观、型号、数量、随机资料等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字认可。设备安装完毕后,随即通电。
[问题]
什么是二级管理方式
[简答题]
[背景材料]
原告:某省B建筑公司。
被告:某省A房地产公司。
2000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省B建筑公司与其他3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2000年1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B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为74781m2,中标价格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房地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2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01年3月1日,A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B建筑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但A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简答题][背景材料]
原告:某省B建筑公司。
被告:某省A房地产公司。
2000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省B建筑公司与其他3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2000年1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B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为74781m2,中标价格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房地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2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01年3月1日,A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B建筑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但A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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