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退休后于2005年1月起承包了一家饭店,承包期为1年,按规定李某1年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此外李某还按月领取退休工资,每月600元,作为饭店承包人,李某还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1年来取得扣缴手续费1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李某退休后于2005年1月起承包了一家饭店,承包期为1年,按规定李某1年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此外李某还按月领取退休工资,每月600元,作为饭店承包人,李某还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1年来取得扣缴手续费1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2007年12月,李某承包市区一家餐厅。合同规定承包期5年,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经营情况如下:餐厅全年营业收入210万元,成本费用180万元,营业税10万元,城建税0.70万元,教育费附加0.30万元,盈利19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75万元。经聘请的注册税务师审核时,发现以下问题: (1) 由李某签字对部分客户的餐饮费免收,全年累计86笔,共计10万元,未在收入中反映,成本已经列支; (2) 餐厅闲置房屋出租收入30万元,未在收入中反映,折旧及税费已经列支; (3) 在费用中列支的合理的工资费用32万元 (其中包括李某工资每月1500元),计提并支出福利费6万元,计提并拨缴工会经费0.64万元 (并取得专用收据),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2万元(实际使用0.72万元),雇佣员工15人; (4) 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万元、广告费6万元、业务宣传费1.5万元; (5) 李某2008年1月在承包餐厅时发生餐厅装修支出12万元(该餐厅原值50万元并已提足折旧),账面对这部分支出分两年摊销计入成本费用。(该餐厅预计尚可使用年限5年)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2005年1月1日,李某与一县外贸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公司下属市宾馆的合同书,承包经营合同书规定:承包期3年,李某每年应向公司上交承包费30000元,管理费10000元。2006年初,该宾馆所得税申报材料显示2005年营业收入70000元,另外有外省的两处房产出租收入20000元,成本、费用75460元(其中包括李某每月领取工资600元),营业税4500元,城建税315元,教育费附加135元,2005年度仅缴纳所得税1726.2元。
税务机关对该宾馆纳税检查,发现承包前后所得税缴纳相差悬殊,经深入检查发现:
(1) 该企业使用内部收据收取客房收入170000元,会议室使用费收入30000元,并以出纳名义存人银行,该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可扣除的成本130000元,费用30000元;
(2) 经查用工合同发现,多报管理人员人数2人,服务人员6人,每人每月工资600元;
(3) 宾馆设小商品部销售饮料收入4000元、食品收入2000元,烟酒收入3000元,保健品收入1000元,可扣除的饮料成本3400元、食品成本1420元,保健品成本600元,烟酒成本2580元。
要求:
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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