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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22:15:39

[单项选择]
李某退休后于2005年1月起承包了一家饭店,承包期为1年,按规定李某1年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此外李某还按月领取退休工资,每月600元,作为饭店承包人,李某还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1年来取得扣缴手续费1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05年承包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 9550
B. 10750
C. 7870
D. 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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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
李某退休后于2005年1月起承包了一家饭店,承包期为1年,按规定李某1年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此外李某还按月领取退休工资,每月600元,作为饭店承包人,李某还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1年来取得扣缴手续费1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退休工资、代扣代缴手续费应纳税款为( )元。
A. 0
B. 200
C. 140
D. 250
[单项选择]
2007年12月,李某承包市区一家餐厅。合同规定承包期5年,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经营情况如下:餐厅全年营业收入210万元,成本费用180万元,营业税10万元,城建税0.70万元,教育费附加0.30万元,盈利19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75万元。经聘请的注册税务师审核时,发现以下问题:
(1) 由李某签字对部分客户的餐饮费免收,全年累计86笔,共计10万元,未在收入中反映,成本已经列支;
(2) 餐厅闲置房屋出租收入30万元,未在收入中反映,折旧及税费已经列支;
(3) 在费用中列支的合理的工资费用32万元 (其中包括李某工资每月1500元),计提并支出福利费6万元,计提并拨缴工会经费0.64万元 (并取得专用收据),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2万元(实际使用0.72万元),雇佣员工15人;
(4) 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万元、广告费6万元、业务宣传费1.5万元;
(5) 李某2008年1月在承包餐厅时发生餐厅装修支出12万元(该餐厅原值50万元并已提足折旧),账面对这部分支出分两年摊销计入成本费用。(该餐厅预计尚可使用年限5年)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餐厅应补交的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为( )万元。
A. 1.20
B. 1.80
C. 2.20
D. 1.32
[简答题]

2005年1月1日,李某与一县外贸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公司下属市宾馆的合同书,承包经营合同书规定:承包期3年,李某每年应向公司上交承包费30000元,管理费10000元。2006年初,该宾馆所得税申报材料显示2005年营业收入70000元,另外有外省的两处房产出租收入20000元,成本、费用75460元(其中包括李某每月领取工资600元),营业税4500元,城建税315元,教育费附加135元,2005年度仅缴纳所得税1726.2元。
税务机关对该宾馆纳税检查,发现承包前后所得税缴纳相差悬殊,经深入检查发现:
(1) 该企业使用内部收据收取客房收入170000元,会议室使用费收入30000元,并以出纳名义存人银行,该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可扣除的成本130000元,费用30000元;
(2) 经查用工合同发现,多报管理人员人数2人,服务人员6人,每人每月工资600元;
(3) 宾馆设小商品部销售饮料收入4000元、食品收入2000元,烟酒收入3000元,保健品收入1000元,可扣除的饮料成本3400元、食品成本1420元,保健品成本600元,烟酒成本2580元。
要求:

计算应补缴营业税额、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多项选择]中国公民张某承包了一家餐厅,餐厅每年支付张某承包收入10万元,张某不参与分享餐厅的经营成果;李某承包了一家国有招待所,承包合同规定招待所每月支付李某工资4000元,还规定李某每年要向招待所上交承包费50万元,其余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则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张某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B. 张某取得的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C. 李某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D. 李某取得的工资和承包经营成果都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简答题]
1988年,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100亩山地,约定每年上缴承包款2000元,承包期为20年。此后,李某在山地上种植了橘树,1995年后,李某每年从山地上获取的收益都达到5万元以上。这引起了村里一部分人的不满。1998年,在部分村民的要求下,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以情事变更为由,将这100亩山地收回,并转由何某、石某承包,年承包款各1万元。李某向乡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乡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定,村民委员会收回山地的行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是有效行为,并确定山地由石某、何某使用。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李某应先提起行政复议。李某随即向该乡所属的区公所申请行政复议,区公所未予受理,李某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审理过程中,乡人民政府辩称,其行为是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在复议范围内。最后,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有效,撤销乡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复议决定。请问:
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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