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清帝王陵主要集中在辽宁省新宾、______和河北省遵化、______四"的相关试题:
[判断题]清帝王陵主要集中在辽宁省新宾、辽宁省沈阳、河北省遵化三个地区。( )
[填空题]清帝王陵主要集中在辽宁省新宾、______和河北省遵化、______四个地区。
[简答题]被告人何某,河北省迁安县人,原系辽宁省营口市第三纺织厂卫生所医生。2003年4月,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经研究决定,让本院职工曲亚神(女)去北京、大连等地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为了便于照顾,委托曲的丈夫、被告人何某随同陪护,工资、奖金和医疗费用由第二人民医院承担。何某在陪护其妻去外地治病的过程中,采用给对方好处费等方法,通过有关单位开出大头小尾发票共18张,向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报销,共计骗得现金27 605.82元。
问:何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简答题]2010年6月26日下午辽宁省警察考试面试真题
[简答题]根据《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者具有哪些权利
[多项选择]下列著名的长城游览地中,位于辽宁省的有( )。
A. 慕田峪长城
B. 司马台长城
C. 虎山长城
D. 九门口长城
E. 金山岭长城
[单项选择]
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河北省天威制药有限公司未经河北省新闻出版管理局批准,擅自印刷广告挂历《油画精选集》1000册、
《水彩画精选》
2500册。河北省新闻出版管理局根据国务院(1987)65号规定第l条第2款和第4条第2款、河北省人民政府(1988)3号令第19条规定,认为该批挂历是非法出版物,于2000年2月7日作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天威公司不服决定,于3月10日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复议。国家新闻出版署也认定为非法出版物,但对原告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同时,复议决定的依据部分除了引用国务院(1987)65号规定第1条第2款和第4条第2款、河北省人民政府(1988)3号令第19条规定外,还引用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1990)97号文件中第5条规定。
请分析案情,并回答如下问题: |
河北省新闻出版署对天威公司的行为性质是:( )。
A. 行政确认
B. 行政命令
C. 行政处罚
D. 行政决定
[简答题] 七、
申请人:常玉芬,女,38岁,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省保定市××厂出纳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路××号。
常玉芬父母均住在小庄村,因一家住房紧张,其父常牛于1989年10月29日向乡、村有关部门申请新宅基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村西头一大土坑划归常家使用,1990年12月县政府正式向常玉芬的父亲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为常玉芬一家7口人。地基批下来后,由于该地方原来是水塘,水枯后留下来一个大坑,深处距地表五六米,根本无法盖房,于是常玉芬的哥出面联系买了几车废土填坑,并雇人拉土、修饰地基。1991年初将地基修整好,全家都将他们多年的积蓄拿了出来凑了10000多元,将料备齐。
1991年4月25日,常玉芬与郑华登记结婚。但因郑华家住房紧张,两人并未在一起同居。 1991年6月12日,常玉芬家正式开始盖房,请了小庄村的一些年轻人帮忙,郑华也找了几个朋友帮忙。房盖好后,由于郑华与常玉芬结婚后没处住,于是常家便将新房让常玉芬与郑华暂住, 2000年,郑华单位分了一间住房,两人搬走。
2002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中法民字第21号判决终审离婚判决书中认定:一、“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1991年8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请宅基地3分,盖了3间房,房子盖好后,双方在此共同生活……”“保定市郊区小庄村常玉芬与郑华所盖的 3间房产系婚后所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3条规定,3间房产是常玉芬、郑华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合理进行分割……故判决……,二、坐落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西头的3间房间,西头两间归郑华所有,东头一间归常玉芬所有,院内空宅基双方均有使用权。”
现常玉芬对离婚判决中房产分割的部分不服,拟申请再审,请你为常玉芬代书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
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
4.考生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
[简答题]申请人:常玉芬,女,38岁,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省保定市××厂出纳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路××号。
常玉芬父母均住在小庄村,因一家住房紧张,其父常牛于1989年10月29日向乡、村有关部门申请新宅基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村西头一大土坑划归常家使用,1990年12月县政府正式向常玉芬的父亲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为常玉芬一家7口人。地基批下来后,由于该地方原来是水塘,水枯后留下来一个大坑,深处距地表五六米,根本无法盖房,于是常玉芬的哥出面联系买了几车废土填坑,并雇人拉土、修饰地基。1991年初将地基修整好,全家都将他们多年的积蓄拿了出来凑了10000多元,将料备齐。
1991年4月25日,常玉芬与郑华登记结婚。但因郑华家住房紧张,两人并未在一起同居。 1991年6月12日,常玉芬家正式开始盖房,请了小庄村的一些年轻人帮忙,郑华也找了几个朋友帮忙。房盖好后,由于郑华与常玉芬结婚后没处住,于是常家便将新房让常玉芬与郑华暂住, 2000年,郑华单位分了一间住房,两人搬走。
2002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中法民字第21号判决终审离婚判决书中认定:一、“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1991年8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请宅基地3分,盖了3间房,房子盖好后,双方在此共同生活……”“保定市郊区小庄村常玉芬与郑华所盖的 3间房产系婚后所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3条规定,3间房产是常玉芬、郑华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合理进行分割……故判决……,二、坐落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西头的3间房间,西头两间归郑华所有,东头一间归常玉芬所有,院内空宅基双方均有使用权。”
现常玉芬对离婚判决中房产分割的部分不服,拟申请再审,请你为常玉芬代书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
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
4.考生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
[单项选择]《河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河北省2010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263.4元,比去年增长10.5%。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958元,增长15.7%。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318.3元,增长6.6%;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45元,增长14.8%。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为32.3%,比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5.2%,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
从2005年到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增长幅度为( )。
A. 7.3%
B. 8.8%
C. 13.1%
D.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