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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天威制药有限公司未经河北省"的相关试题:
[多项选择]
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河北省天威制药有限公司未经河北省新闻出版管理局批准,擅自印刷广告挂历《油画精选集》1000册、
《水彩画精选》
2500册。河北省新闻出版管理局根据国务院(1987)65号规定第l条第2款和第4条第2款、河北省人民政府(1988)3号令第19条规定,认为该批挂历是非法出版物,于2000年2月7日作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天威公司不服决定,于3月10日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复议。国家新闻出版署也认定为非法出版物,但对原告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同时,复议决定的依据部分除了引用国务院(1987)65号规定第1条第2款和第4条第2款、河北省人民政府(1988)3号令第19条规定外,还引用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1990)97号文件中第5条规定。
请分析案情,并回答如下问题: |
复议机关改变原来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多种,本案中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以下哪些情形:( )。
A. 改变认定的事实和主要证据
B. 改变适用的法律依据
C. 改变了处理结果
D. 改变了适用的法律依据并对行为定性具有实质性影响
[单项选择]河北省天威制药有限公司未经河北省新闻出版管理局批准,擅自印刷广告挂历《油画精选集》1000册、 《水彩画精选》 2500册。河北省新闻出版管理局根据国务院(1987)65号规定第l条第2款和第4条第2款、河北省人民政府(1988)3号令第19条规定,认为该批挂历是非法出版物,于2000年2月7日作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天威公司不服决定,于3月10日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复议。国家新闻出版署也认定为非法出版物,但对原告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同时,复议决定的依据部分除了引用国务院(1987)65号规定第1条第2款和第4条第2款、河北省人民政府(1988)3号令第19条规定外,还引用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1990)97号文件中第5条规定。
请分析案情,并回答如下问题:
河北省新闻出版署对天威公司的行为性质是:( )。
A. 行政确认
B. 行政命令
C. 行政处罚
D. 行政决定
[判断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
[简答题] 七、
申请人:常玉芬,女,38岁,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省保定市××厂出纳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路××号。
常玉芬父母均住在小庄村,因一家住房紧张,其父常牛于1989年10月29日向乡、村有关部门申请新宅基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村西头一大土坑划归常家使用,1990年12月县政府正式向常玉芬的父亲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为常玉芬一家7口人。地基批下来后,由于该地方原来是水塘,水枯后留下来一个大坑,深处距地表五六米,根本无法盖房,于是常玉芬的哥出面联系买了几车废土填坑,并雇人拉土、修饰地基。1991年初将地基修整好,全家都将他们多年的积蓄拿了出来凑了10000多元,将料备齐。
1991年4月25日,常玉芬与郑华登记结婚。但因郑华家住房紧张,两人并未在一起同居。 1991年6月12日,常玉芬家正式开始盖房,请了小庄村的一些年轻人帮忙,郑华也找了几个朋友帮忙。房盖好后,由于郑华与常玉芬结婚后没处住,于是常家便将新房让常玉芬与郑华暂住, 2000年,郑华单位分了一间住房,两人搬走。
2002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中法民字第21号判决终审离婚判决书中认定:一、“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1991年8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请宅基地3分,盖了3间房,房子盖好后,双方在此共同生活……”“保定市郊区小庄村常玉芬与郑华所盖的 3间房产系婚后所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3条规定,3间房产是常玉芬、郑华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合理进行分割……故判决……,二、坐落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西头的3间房间,西头两间归郑华所有,东头一间归常玉芬所有,院内空宅基双方均有使用权。”
现常玉芬对离婚判决中房产分割的部分不服,拟申请再审,请你为常玉芬代书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
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
4.考生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
[简答题]申请人:常玉芬,女,38岁,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省保定市××厂出纳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路××号。
常玉芬父母均住在小庄村,因一家住房紧张,其父常牛于1989年10月29日向乡、村有关部门申请新宅基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村西头一大土坑划归常家使用,1990年12月县政府正式向常玉芬的父亲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为常玉芬一家7口人。地基批下来后,由于该地方原来是水塘,水枯后留下来一个大坑,深处距地表五六米,根本无法盖房,于是常玉芬的哥出面联系买了几车废土填坑,并雇人拉土、修饰地基。1991年初将地基修整好,全家都将他们多年的积蓄拿了出来凑了10000多元,将料备齐。
1991年4月25日,常玉芬与郑华登记结婚。但因郑华家住房紧张,两人并未在一起同居。 1991年6月12日,常玉芬家正式开始盖房,请了小庄村的一些年轻人帮忙,郑华也找了几个朋友帮忙。房盖好后,由于郑华与常玉芬结婚后没处住,于是常家便将新房让常玉芬与郑华暂住, 2000年,郑华单位分了一间住房,两人搬走。
2002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中法民字第21号判决终审离婚判决书中认定:一、“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1991年8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请宅基地3分,盖了3间房,房子盖好后,双方在此共同生活……”“保定市郊区小庄村常玉芬与郑华所盖的 3间房产系婚后所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3条规定,3间房产是常玉芬、郑华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合理进行分割……故判决……,二、坐落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西头的3间房间,西头两间归郑华所有,东头一间归常玉芬所有,院内空宅基双方均有使用权。”
现常玉芬对离婚判决中房产分割的部分不服,拟申请再审,请你为常玉芬代书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
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
4.考生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