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2002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2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3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C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请说明B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楼拍卖所得受偿的法律依据的内容。
(3)在B公司与C银行均要求对在建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4)B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违约金中,哪些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
2006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06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006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C公司。
2006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6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06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6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06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4)A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3月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该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二) 2008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8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9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工程款共计14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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