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200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小轿车及配件的生产销售。该公司2001年和2002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8000万元和9000万元。预计从2003年起未来五年内每年可产生应纳税所得额8000万元。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除增值税,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1)甲公司于2002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就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①将产品保修费用的计提比例由年销售收入的2.5%改为年销售收入的5%,并对此项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甲公司从2001年起对售出的产品实行“三包”政策(即包退、包换和包修),每年按销售收入的2.5%计提产品保修费用;
2002年末,产品保修费用余额为100万元(2001年和2002年计提数分别为600万元和550万元,实际发生保修费用分别为520万元和530万元)。公司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原计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与实际发生的数基本一致,但为预防今后利润下降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董事会决定,从2003年起改按年销售收入的5%计提产品保修费用。
甲公司2003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实际发生保修费用500万元。按税法规定,公司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可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②将200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并对此项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甲公司上市两年来均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对200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生产用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甲公司上市两年来对200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生产用固定资产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旧额,是按加速折旧法计提并影响损益的金额。为与税法一致,董事会决定,从2003年起对200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甲公司每年按直线法对上述生产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为1000万元,每年按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额为1500万元。假定每年生产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的20%形成存货,其余均随着产成品的销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上年末产成品存货在下一年度出售50%。
③将3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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