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桥纺织厂为国有企业,下设办公室、行政科、会计科、档案科等职能科室。
2005年7月,经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会计科长甲的丈夫乙担任该厂厂长。同月,甲的侄女丙调到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工作。丙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8月,厂长乙对厂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调整和精简。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科保管。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档案科长与会计科长甲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进行了监销。因厂长乙在外地出差,故未将此事报告厂长乙。之后,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9月,丙调到当地一家外贸公司财务部工作,调离前与接任的丁自行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丙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10月,甲办理退休手续。甲与新任会计科长戊办理交接手续,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与厂长乙会同监交。后戊发现甲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问题,遂找甲询问。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是否应当回避说明理由。
(2)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4)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6)丙调动工作是否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说明理由。
(7)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戊,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005年2月,甲国有企业(下称甲企业)发布了拟转让其持有的乙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权的产权转让公告,该公告公布的乙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有关财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其中甲企业持有4000万元出资额,丙公司持有1000万元出资额;净资产9500万元(账面净值)。丁公司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有意收购甲企业转让的全部出资额。从2005年3月至同年6月,相关各方为实施该收购事宜进行的相关工作如下:
(1)2005年3月,丁公司向甲企业提出了收购乙公司出资额的有关意向:丁公司拟按每1元出资额2.8元的价格受让甲企业持有的乙公司的全部出资额;丁公司愿意向甲企业支付500万元定金,作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担保。
(2)甲企业经产权交易机构委托,对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管理,在对包括丁公司在内的5家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后,将相关资料交付给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审查。4月22日,产权交易机构在对意向收购方进行资格审查后,发现只有丁公司1家符合条件,即通知甲企业与丁公司可以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出资额。
(3)4月28日,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甲企业拟转让持有的乙公司的出资额的事宜。丙公司提出:自己愿意以每1元出资额2元的价格受让甲企业拟转让的出资额;作为乙公司的股东之一,对甲企业拟转让的出资额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甲企业不同意按照该价格转让其出资额,丙公司将会反对甲企业的本次转让行为。甲企业不同意丙公司提出的受让条件。
(4)5月8日,丁公司董事会就收购甲企业持有的乙公司出资额事宜发布了于6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说明该次收购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6月12日,丁公司的5名非流通股股东全部派代表出席该次会议,合计持有65%股份;15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该次会议,合计持有20%股份。出席该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全部投了赞成票;出席该次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或股东代表中,投赞成票的占出席本次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35%,投反对票的占出席本次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65%。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企业与丁公司签订了书面定金协议,丁公司向甲企业交付了定金后,丁公司股东大会未批准该收购事项,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
某国有企业2004年购入一栋房屋,原值为200万元,2005年1月将其融资租赁给另一企业,租期5年,年租金40万元(该省规定允许按原值一次扣除20%)。 根据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某国有企业2005年实现会计利润2400000元,其中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尚有1998年未弥补的亏损60000元:
(2)缴纳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共10000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20000元:
(4)支付非公益性捐赠80000元;
(5)收到股利收入60000元;
(6)罚款收入5000元。
要求:请逐一判断上述各项是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调整项目,并分别说明调整或不调整的理由。
(2005年)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