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题: [多项选择]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 A. 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 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 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 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题中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