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本案涉及委托合同中的转委托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甲公司是委托人,乙公司是受托人。
(1)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本案中,甲公司解除委托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因为甲公司解除合同给丙公司带来的损失,甲公司应予赔偿。该损失范围包括已投入的工作费用,本题关键在于认定丙公司是否是受托人。根据《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本案中,乙公司将受托事宜转委托给丙公司,开始确实未得到甲公司的同意。但之后的事实表明,甲公司实际上已经认可了丙公司对受托事务的处理,并且已经直接向丙公司发出指示,因此,甲公司事实上认可了丙公司的受托人资格,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工作费用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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