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题: [单项选择]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用绳子将宋某绑在树上,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宋某醒来后连声求饶,但王某不同意,继续殴打,宋某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捅伤。关于宋某和王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A. 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 王某制伏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来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C. 宋某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后来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D. 宋某反抗王某的殴打行为,不成立任何犯罪,属于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考点] 正当防卫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中对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但这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如果该暴力犯罪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