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BCD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第52条。调查评估岗完成实地核查后,通过审核系统填制《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附件10),按照以下要求提出处理意见,传递至复审岗:(一)生产经营方式与其申报的退(免)税办法不符的,应当责令出口企业限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对已申报的退(免)税,还应当通知申报受理岗将申报资料退回出口企业,待变更结束后重新申报。(二)其他基本信息与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不符的,应当责令出口企业限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三)财务核算不健全的,责令出口企业限期改正。在限期改正前,暂不审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四)应追回已退(免)税款的,参照本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要求处理。(五)涉嫌骗税的,参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的要求处理。上述责令限期办理事项,由调查评估岗按照规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出口企业,并跟踪核实整改情况,在审核系统中调整《出口企业首次申报核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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