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规定,《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目前,山东省暂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知 识 点:《纳税服务》——第三篇 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八章 纳税人权益保护与纳税信用管理——第七节 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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