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题: [单项选择]辛某与至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辛某居于甲市,至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乙市,双方签订合同是在丙市,加工行为将会在丁市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B.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甲市或者乙市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 C. 丙市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但是丁市法院不能成为管辖法院 D. 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