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B《浙江省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函[2009]19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跨县(市)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登记的注销材料及其复印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缴费单位应在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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