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题: [单项选择]某甲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用自己收藏多年的一件明朝瓷器作抵押,向朋友某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鉴于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甲与乙仅仅订立了一份抵押协议,而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但就在抵押协议签订3个月后,甲又背着乙将该瓷器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那么,在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如期还款时,乙能否向丙要求就瓷器行使抵押权: A. 能,因为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B. 能,因为根据物权优先原则,乙在先发生的担保物权优于丙在后发生的受领保持权 C. 不能,因为甲与乙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故不能对抗丙 D. 不能,因为甲转让瓷器时没有经过乙的同意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理由:本题考查抵押登记对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 《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