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教育部于1952年颁发的《中(小)学暂行规章(草案)中,规定了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的职权被确定为:代表学校;领导学校的一切教育学和行政事宜;领导全校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任免教职员,总之,学校一切重大问题均由校长决定;这种校长一长制,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与当时的干部队伍状况,以及学校运行规律的某些要求相符合,但忽视了广大教职工的民主管理作用和党组织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容易形成校长独断专行。1957年基于对当时政治形势的考虑和对“校长一长制”的弊病的认识,又提出了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党支部对学校行政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突出了党对学校的领导作用,但与此同时,以产生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支部书记领导一切的现象。这种体制再加上其他一些违背教育规律的错误做法,导致教育质量业重下降。规定了实行了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定校长是学校的负责人,领导全校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负有保证和监督作用,力图在保证党对学校领导的同时,强化校长领导行政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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