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题: [多项选择]李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李某以个人名义与陈某订立一买卖合同,陈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李某擅自将其作为合伙企业出资的宝马汽车一辆交付给陈某,并与其订立质押合同。就该质押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质押行为有效,此处成立质押的善意取得 B. 该质押行为无效,因为该质押没有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 该质押行为有效,其他合伙人可以向李某追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D. 该质押行为无效,合伙企业可以收回该辆汽车,李某应赔偿陈某由此受到的损失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考点] 擅自出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效力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