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C
根据《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重大税务案件被终止审理的,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补充调查意见继续补充调查,在补充调查终结后,稽查局应当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第一,取得了新的证据材料,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重新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第二,取得了新的证据材料,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未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集体审理后依法作出决定性意见;第三,未取得新的证据材料,且不改变案件事实认定的,稽查局集体审理后依法作出决定性意见;第四,未取得新的证据材料,稽查局改变了案件事实认定,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重新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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