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题: [多项选择]【真题试题】(2008年多项选择第51题)
甲市乙区国土局依照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征收市郊土地开发配套费的规定》,对丙公司作出征收土地开发配套费27万元的决定,丙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审查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合法性。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乙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人民政府处理 B. 甲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 C. 甲市国土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D. 省人民政府有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