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题: [多项选择]【真题试题】 (2007年多项选择第46题)
凯通公司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对其以下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的是 ( )。
A. 在破产案件受理一年以前,凯通公司对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而向某商业银行提交的一辆轿车 B. 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内,凯通公司放弃的对乙公司的一项债权 C. 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内,凯通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卖给丙公司的一栋办公楼 D. 凯通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了纪念昔日辉煌而拿回家收藏的一个凯通公司的纯金招牌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管理人的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