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于1990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有几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请文件,邮戳日为1990年4分月1日,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为1990年4月6日。李某在北京于1990年4月2日向中国专利局额受理处直接递交一份与王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名为“保温鞋”的实新型专利申请。
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专利法》第28条的规定,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是寄出的邮戳日而不是专利局的收到日,所以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9条的先申请原则,授予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因为:一、我国《专利法》第28条对确定专利申请日作了明确的规定,“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在本案中,申请人王某的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应为1990年4月1日,而李某的同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0年4月2日。二、根据我国《专利法》第9条关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根据先申请原则,由于申请人王某邮寄“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邮戳日比申请人李某递交申请文件的日期早1天,显然申请人王某的申请日在先。因此,中国专利局将“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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