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杰在自行上学途中,将小亮眼睛碰伤,所以学校无责任,小杰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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