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题: [单项选择]原告冯晓辉,大学毕业,为解决工作问题上访市人事局、劳动局。一日,因不服信访工作人员安排而在市人事局大吵大闹,致使人事局停止办公1小时。后经区公安分局处理,给予冯晓辉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冯晓辉不服,于5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直至5月11日市公安局也未作出决定。冯晓辉遂于5月14日起诉至区人民法院,则该区人民法院应: A. 受理此案 B. 不予受理,理由是该案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 不予受理,理由是治安行政案件以行政复议为前置,未经复议不得起诉 D. 不予受理,理由是已过起诉期限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