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题: [单项选择]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1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色电视机1台,该电视机应当( ) A. 归立新学校所有。 B. 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 归王某所有。 D. 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代理之效果归属,参见《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内容。
第22题: [多项选择]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 A.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 B.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C.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D.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解析] 共同犯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以走私罪论处;本条未提及以共犯论处,因此选项 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