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题: [单项选择]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乙、丙、丁就将甲除名一事作出决议,并书面通知甲。下列关于该除名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若甲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乙、丙、丁不能决议将甲除名 C. 该决议自甲收到通知的次日起生效 D. 该决议无效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