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题: [单项选择]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高级笔记本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笔记本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与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 丁将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B. 由于该笔记本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C. 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D. 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笔记本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人的行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