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题: [单项选择]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甲已足额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以为公司日夜操劳为名请求撤回出资,但保留原有股份。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有关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该决议无效,甲不可以撤回出资 B. 该决议有效,甲可以撤回出资 C. 该决议需由股东会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D. 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