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是指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对于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适用,其核心原理是将对人抗辩的抗辩力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将特定债务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或全部票据关系中去。其实质是将票据的个别风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使之不能危及整体票据关系。
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有二项规则: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主要是指票据基础关系中的抗辩事由,一般有两种情形:①票据承兑人或付款人基于资金关系的缺陷,与出票人之间形成抗辩事由;②除承兑人或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关系人基于原因关系的缺陷,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主要包括:①持票人的前手之间作为直接当事人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缺陷;②持票人的前手作为被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为进行票据保证而发生的原因关系缺陷;③持票人的前手与付款人或承兑人另有债权关系及其缺陷等。票据抗辩限制的意义在于:(1)保障票据的公信力,促进票据的利用和流通。(2)保障票据关系的独立性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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