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题: [多项选择]丁军将房屋2间,租给陈威与陈宏两兄弟居住,约定的租赁期限是5年。在第三年的时候,丁军不幸去世,该间房屋由其子丁强继承。有关丁强的权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丁强是房屋的新所有人。 B. 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应当给陈威兄弟以适当补偿。 C. 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陈威兄弟依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使用权对新房主继续有效 D. 无权收回房屋,应当与陈威兄弟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考点] 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 《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