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题: [单项选择]江西省雄县粮食公司与安徽省茶陵县粮食公司签订了粮食购销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 1991年9月,雄县方将508袋粮食用汽车运到江西省徐水县火车站。茶陵县粮食公司采购员对粮食验收合格后,由雄县粮食公司交铁路部门承运到合肥,运费由供方自理。茶陵县粮食公司自费用汽车将粮食运至茶陵。该合同的履行地为:( ) A. 安徽茶陵 B. 江西雄县 C. 江西徐水 D. 安徽合肥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购销合同的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贷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