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题: [单项选择](2008年四川)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食品店,并依法登记取得了字号。因该合伙组织分别与A、B、C三公司纠纷的诉讼全部败诉而进入到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该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A、B、C三公司的债务。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 B. 就合伙组织的财产依A、B、C三公司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C. 应当按A、B、C三公司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D. 应当告知A、B、C三公司申请该合伙组织破产,按破产程序清偿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