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D
战争法的规则体系包括海牙规则体系和日内瓦规则体系。前者是关于战争的开始、结束和武器的使用规则。后者是关于战争时期的平民、战俘和伤病员的人道主义保护。
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条约关系的变化。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故A选项错误。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包括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本题中,1998年8月3日甲乙两国签订停战协议是停战,2000年4月7日甲国宣布战败并无条件向乙国投降是无条件投降,均属于敌对行动的停止。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交战各方停止战争行动,并全面解决了相关的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从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实践中,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本题中,2001年3月4日乙国单方面宣布结束与甲国的战争状态,这是战争状态结束的标志。甲、乙两国的该战争从2001年3月4日结束。应当注意,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结束战争状态则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2002年7月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在荷兰海牙成立,所管辖的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的行为。故即使甲、乙两国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甲、乙两国在该场战争中的战争犯罪行为也不能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D选项错误。
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国财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如交战国对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外,可予没收;对境内的敌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可征用等等。另外,交战国在海上遇上敌国公私船舶,均可予以拿捕没收,但从事探险、科学研究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敌国公私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A项所述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B项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公民私人财产予以没收是违法的行为,C项拿捕没收私人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是合法的,D项拿捕没收进行科学研究的私人船舶是违法的。因此,B、D项是正确选项。
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开始于非交战国声明其选择中立地位,或事实上已经开始的中立行为;结束于战争结束,或战时中立国宣布结束中立地位开始参加战争。中立国应当遵守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中立国的权利方面,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管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不得将中立领土用作战争基地、战争通讯设施基地,或在中立国领土内或水域内将商船改成军舰。禁止交战国的军舰在中立国的领海内从事逮捕或临检等敌对行为。非因风浪、燃料不足或不能航行等原因,不得将捕获物带到中立国港口;对于在不应停泊的中立国口岸停泊的交战国军舰,经通知仍不离开的,中立国有权采取措施,在战争期间予以扣留。综上所述,本题中的A、B、C项都是丙国的权利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对战俘的待遇包括:(1)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3)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6)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7)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所以正确答案是A、B、D。
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故A选项错误。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故B选项正确。战争开始,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应当注意,这是战争开始的后果而不是武装冲突的后果,故C选项错误。如果国家间处于战争状态,全部战争法开始适用;由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传统战争法规的第一部分内容,即关于宣战、媾和、中立等规则和制度一般不能适用其中。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
等离子燃烧器投入后,为防止可燃烧物沉积在未投燃烧器的区域产生爆燃,应适当开启其它燃烧器的二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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