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B
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A、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据此,A、B选项正确。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据此,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并不要求对指控的罪名也没有异议,故C选项错误。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D选项中,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符合延长至一个半月的情形,并没有超期。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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