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为广州市C区人,2000年3月双方在广州市A区登记结婚。婚后甲与乙居住在B区。2000年9月,甲被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2002年双方中断联系,乙寄的信函被退回,因此乙打算提起离婚诉讼。据此,回答94—97题。 如果乙于2001年去了英国但尚未定居,甲在美国也没有定居,则下列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 甲原住所地法院 B. A区法院 C. 乙原住所地法院 D. B区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解析] 依《民诉意见》第16条,甲、乙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由甲或乙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即A、C、D正确。
第28题: [单项选择]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 A. 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 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 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 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参考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