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题: [多项选择]甲欠乙两万元,乙欠甲1.5万元。甲将乙的欠条交由丙保管,丙不慎遗失欠条。后乙因甲过期未还欠款诉甲至法院,下列做法不恰当的是: A. 法院通知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B. 法院通知丙作为证人参加诉讼 C. 法院追加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 若甲在审理中同时起诉丙,法院应中止乙诉甲一案的审理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甲诉丙一案丙不是审理乙诉甲案件的先决条件,法院不需中止审理,所以D项错误。丙不慎遗失重要证据,可能会带来甲追偿债务的困难,但甲并不一定会败诉。甲也不一定追究丙不慎遗失欠条的责任。因此可以认为丙和甲乙之